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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意志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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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胡意志帝国现行宪法为1107年宪法,为元首“改革者”[[埃塞克斯·德·修斯]]召集贵族制定,充满了专制色彩。宪法规定元首为国家最高领袖且具有不可违抗的权威。宪法还规定了胡意志帝国国家政体为“选举君主制”和宪法治下的“立宪制”,事实上为贵族垄断的“专制立宪制”。 埃塞克斯的矛盾在于,在力推各种文明开化措施的同时,他却将胡意志帝国的极权专制推至顶峰。魏启历1107年,埃塞克斯亲手向首相[[考德尔·卡列·德]]递交了《胡意志帝国宪法》。宪法的第一章第一条就是:“胡意志帝国由胡意志帝国帝国元首统治之。”第十一条为:“元首统帅陆海军。”第十三条则是:“元首行使宣战、讲和及缔结各种条约权。”这部宪法在胡意志帝国国内受到民众的热烈追捧,但是一些相对清醒的知识分子已经看到了其中的独断专权问题,[[大海的传奇]]时代的一位政治理论家就感慨:“送到我们手中的这部宪法究竟为何物?是良玉?还是土瓦?大家还未看到其实质,就沉醉于其名称。国民之愚,竟至于此!” 魏启历2068年“[[四月风暴革命]]”被镇压后,元首“破镜者”[[伊尔斯凡·岚·赫特]]批准帝国议会起草的宪法修正案,开放了平民议员的准入许可,并放开了政党注册程序。 {{折叠文字|折叠文字标题=《胡意志帝国宪法》全文|文字标题=《胡意志帝国宪法》全文|折叠内容= <center>'''《胡意志帝国宪法》'''</center> <center>'''魏启历1107年帝国议会制定颁布'''</center> <center>'''魏启历1892年、2068年、2115年、2211年重大修正'''</center> <center>'''序言'''</center> 秉承千年之遗志,追忆先民于霜狼天灾中披荆斩棘、建立家园之伟业;铭记历代元首与骑士开疆拓土、扬威四海之荣光;感念贵族与臣民共赴时艰、维系国祚之忠诚。吾等胡意志民族,生息于极北苦寒之地,锻造出钢铁般之意志与不可分割之纽带。 为永固帝国之统一与强盛,保障社会之秩序与繁荣,捍卫吾等独特之传统与自由,并基于魏启历2068年宪政改革之成果,于古老之选举君主制基石上,确立二元制君主立宪之政体,以期平衡传统与现代、权威与民主、贵族与平民。兹确认元首为国家之核心与象征,贵族为社稷之柱石,全体公民——无论其出身胡意志族抑或冰晶石族——皆为帝国不可或缺之组成部分,共同肩负帝国未来之命运。 特制定本宪法,作为胡意志帝国根本大法,昭告天下,永矢咸遵。 <center>'''第一章 总纲'''</center> '''第一条 国体与政体''' 胡意志帝国是实行君主立宪制的、统一且不可分割的帝国。国家一切权力来源于元首与人民。人民通过其依法产生的代议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途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第二条 主权与领土''' 帝国主权及于宪法所规定之全部领土,包括极北平原、伊休山脉北麓、潮江流域、所有行省、特别行政区、海外领地及其领陆、领水、领空。帝国领土神圣不可分割。 '''第三条 国家象征''' 帝国国旗为黑翼羽鹰旗。国徽为黑翼羽鹰盾徽。国歌为《辉光鸣响》。国花为普尔查兰冰花。首都为纽菲。 '''第四条 宪法至上''' 本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贵族领地法令及国家机关与贵族之行为,均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全体公民、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center>'''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center> '''第五条 公民资格与平等原则''' 凡拥有胡意志帝国国籍者,均为帝国公民。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禁止基于出身、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之歧视。国家承认并保护贵族依据法律与传统所享有之特定地位与荣誉,此不构成对平等原则之违反。 '''第六条 人身自由与尊严''' 公民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审问或处罚。禁止酷刑及不人道待遇。 '''第七条 居住、迁徙与财产权''' 公民在帝国领土内有自由迁徙和选择居住地的权利。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征收须基于公共利益并依法给予公平补偿。贵族对其世袭领地享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期限及范围内的管理权与收益权。 '''第八条 思想、信仰与表达自由''' 公民享有思想、良心与宗教信仰自由。保障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之自由,但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危害帝国安全、公共秩序、社会道德及他人权利。 '''第九条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年满二十周岁的帝国公民,享有选举帝国议会平民院议员之权利。被选举权之资格,除年龄要求外,另由法律规定。贵族院议员之资格与产生方式,依本宪法第四章及《贵族法》之规定。 '''第十条 工作、休息与社会保障权''' 公民有劳动之权利与义务。国家应创造就业条件,规定劳动标准。劳动者有休息之权利。国家发展社会保障事业,逐步完善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 受教育权与文化权'''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推行包含基础军事训练与爱国主义教育在内的义务教育制度。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之自由。国家奖励科学技术发明创造。 '''第十二条 家庭受保护权'''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之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之义务。 '''第十三条 请愿、申诉与司法救济权'''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与建议之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之权利。公民权利受到公权力侵害时,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及司法救济。 '''第十四条 冰晶石族等类灵意识体之地位''' 依据帝国法律被正式认证之冰晶石族及其他具有类灵意识之生命体,自法律指定之日起,享有完全的帝国公民身份,承担相应的公民义务,并享有本宪法规定之公民权利,法律另有特别规定者除外。国家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基本义务''' 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与安全、遵守宪法与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之义务。依法服兵役和纳税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公民须对元首与国家保持忠诚。 <center>'''第三章 国家结构'''</center> '''第十六条 元首''' 元首是胡意志帝国的国家元首、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是国家统一与延续的象征。元首之位非世袭,由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元首之选举与任期''' 元首由贵族联席会议从具有选帝侯资格的大贵族中选举产生,获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者当选。元首终身任职,直至逝世、主动退位或被依法罢免。选举细则由《元首选举法》规定。 '''第十八条 元首之职权''' 元首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帝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批准和废除条约; (二)公布法律;有权在收到议会通过之法案后三十日内,附具理由退回议会复议;若议会两院均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元首应予公布; (三)任免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根据内阁总理大臣之提请,任免各部部长; (四)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国防方针;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或防御状态; (五)授予帝国之勋章及荣誉称号; (六)行使大赦、特赦及减刑之权; (七)在贵族联席会议提议下,可册封或褫夺贵族爵位(需经贵族院表决);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元首之责任与继任''' 元首对其职务行为不负政治及法律责任,但叛国行为除外。若元首因故不能视事或职位空缺,由内阁总理大臣临时代理元首职务,并应在九十日内召集贵族联席会议选举新元首。 <center>'''第四章 贵族联席会议与贵族院'''</center> '''第二十条 贵族联席会议之地位与组成''' 贵族联席会议是帝国的最高咨议与元首选举机构,由所有世袭公爵、侯爵、伯爵及其法定代表组成。贵族联席会议仅在选举新元首或应元首要求审议最重要国策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贵族院之组成''' 帝国议会贵族院由世袭贵族及选帝侯家族代表依法定名额组成。其议员资格、产生方式、任期及内部规则由《贵族法》及贵族院自身规程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贵族院之职权''' 贵族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议会平民院通过之法案,尤其是涉及贵族特权、领地、税收之法案; (二)对内阁提出质询; (三)批准元首宣布的紧急状态或战争状态; (四)参与弹劾案之审判;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center>'''第五章 内阁与政府'''</center> '''第二十三条 内阁之地位与组成''' 内阁是帝国最高行政机关,由内阁总理大臣、副总理大臣、各省国务大臣及总理大臣指定的其他成员组成。内阁总理大臣领导内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内阁总理大臣之任命与职责''' 内阁总理大臣由元首任命,但任命须获得帝国议会平民院过半数议员之信任票。内阁总理大臣负责领导全国行政工作,执行法律,向元首和议会负责。内阁总理大臣有权向议会提出法案、预算案及政策报告。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与议会之关系''' 内阁集体对帝国议会负责。平民院可通过不信任动议,若动议获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内阁应总辞职,或由内阁总理大臣提请元首解散平民院重新选举。不信任动议受冷却期等程序性限制。 <center>'''第六章 帝国议会'''</center> '''第二十六条 议会之地位与组成''' 帝国议会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实行两院制,由贵族院与平民院组成。 '''第二十七条 平民院之组成与选举''' 平民院代表全体公民,议员根据各省、特别行政区人口比例,通过普遍、平等、直接、秘密之选举产生。议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具体选举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平民院之职权''' 平民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法律案的创制权与审议权;国家预算案须首先提交平民院审议; (二)监督政府工作,有权对内阁成员进行质询; (三)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动议;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立法程序''' (一)法律案可由政府、贵族院、平民院议员依法定人数联名提出。 (二)法律案通常首先在平民院审议通过,然后送交贵族院。贵族院可批准、否决或提出修正案。若两院意见不一,可成立两院协商委员会。协商不成,若平民院再次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原案,可视为议会最终通过,但涉及贵族特权、领地等专属事项除外。 (三)议会通过的法案须呈送元首,依第十八条规定批准公布。 <center>'''第七章 司法'''</center> '''第三十条 司法独立''' 司法权由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只服从法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三十一条 法院体系''' 帝国司法体系包括: (一)帝国最高法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二)帝国高等法院及各省级地方法院。 (三)法律可设立专门法院,如军事法院。 法院的组织与管辖权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法官之任命与保障''' 最高法院院长及法官由元首根据司法委员会推荐任命。法官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或处分。 <center>'''第八章 财政'''</center> '''第三十三条 预算制度''' 国家财政收支实行预算管理。预算案由政府编制,提交帝国议会审议批准。预算执行须接受帝国审计署之独立审计。 '''第三十四条 税收与财政分配''' 课税权由法律授予。税收立法须经议会通过。国家财政在帝国与各地方行省、特别行政区、贵族领之间的分配原则由法律规定,兼顾效率与公平。 <center>'''第九章 国防与武装力量'''</center> '''第三十五条 武装力量之性质''' 胡意志帝国护国军(帝国舰队及陆军)是国家的武装力量,其使命是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及公民安全。军队属于国家,效忠于宪法与元首。 '''第三十六条 统帅与监督''' 元首为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和平时期,军队行政管理由国防大臣负责。军队之规模、组织及重大行动须获议会授权或追认。军人权利与义务由法律规定。 <center>'''第十章 地方制度'''</center> '''第三十七条 行政区划''' 帝国行政区划分为行省、特别行政区、贵族领、自由市、市、镇、村。行省与特别行政区由帝国政府派遣总督管理。贵族领与自由市在法律框架内享有自治权。 '''第三十八条 晶体学特别行政区''' 晶体学特别行政区是冰晶石族及其他类灵意识体公民高度聚居的区域,享有高度自治权,其行政管理、经济发展及社会事务之具体制度,由帝国法律另行规定,但不得抵触本宪法。 <center>'''第十一章 宪法之修改'''</center> '''第三十九条 修宪程序''' 本宪法之修改,须由元首提议,或由帝国议会两院各三分之一以上议员联名提出。修宪法案须经贵族联席会议咨询,并获得帝国议会两院各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宪法修正案最终须由元首批准公布,方为有效。宪法第一条(国体)、第二条(领土)、第三条(元首制)及本章之规定,不得成为修改之对象。 '''第四十条 宪法生效''' 本宪法经帝国议会通过,由元首颁布,自魏启历110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后历次修正案自其规定之日起生效。本宪法施行前之法律,凡不与本宪法抵触者,继续有效。 <center>'''附:《权利与自由宪章》(2068年宪法修正案附件)'''</center> '''第一条''' 本宪法对权利之列举,不得解释为否定或轻视人民所保留之其他固有权利。 '''第二条''' 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受任意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三条''' 国家承认并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晶石应用之自由,同时应立法防止其滥用危害人类及社会。 '''第四条''' 所有公民,不分种族、民族或意识载体形式,均有平等机会参与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并分享其成果。 '''第五条''' 帝国武装力量之成员,须恪守宪法与法律,效忠元首与国家,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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