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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青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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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与选举=== 冉青人民共和国实行两院制,上议院为“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800个席位,议员称之为“全国政协委员”,由地方政协选举产生,无实权,仅能向政府提建议,是政府的咨询机构;下议院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2200个席位,议员称之为“全国人大代表”,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冉青人民共和国最高立法机构。 每年3月4日至3月11日为冉国的全国“两会”时期,全国政协和全国人大同时开幕闭幕。 冉青人民共和国主席简称“冉主席”,是一个历史悠久、令人肃然起敬的称呼。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在共产党内协商选出,候选人一般有多个,通常是上一届政府的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和各部门部长,或者是拥有超过五万名推荐人的普通党员<ref>然而这是几乎不可能的事。</ref>。国家主席有组阁权,可以任命国务院总理和各部门部长。 全国人大代表有弹劾国家主席的权利,当有1/5人大代表弹劾时可以启动弹劾议案并进行投票,如果超过2/3人大代表赞成弹劾议案或者投不信任票,国家主席将被罢免并在3个月内从共产党内重新选举。 {{折叠文字|折叠文字标题=《冉青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文字标题=《冉青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折叠内容= <center>'''《冉青人民共和国宪法》'''</center> <center>'''魏启历1889年第一届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center> <center>'''魏启历2007年、2032年、2050年、2233年修正'''</center> <center>'''序言'''</center> 冉青人民共和国,是魏启大陆西部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光荣革命传统的国家。自燃炙部族先民跨海而来、建立家园,历经帝国、联邦、共和国之演变,最终在魏启历1889年的伟大革命中,由冉青人民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了旧制度,建立了真正属于人民的新国家。 我们,冉青人民共和国的各族人民,在冉青人民共产党的领导下,总结历史经验,确认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们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冉青人民共产党的领导。我们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反对一切分裂国家的行为。我们必须继承和发扬光荣的革命传统,铭记为共和国牺牲的无名英雄,捍卫革命成果,并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作出贡献。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center>'''第一章 总纲'''</center> '''第一条 国体''' 冉青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冉青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政体''' 冉青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国家结构''' 冉青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冉青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四条 经济制度''' 冉青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第五条 国家象征''' 冉青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冉红旗。国歌是《冉之青青》。首都是几何。 '''第六条 国家目标''' 冉青人民共和国的目标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国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center>'''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center> '''第七条 公民资格与平等权''' 凡具有冉青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冉青人民共和国公民。冉青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政治权利'''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九条 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条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十一条 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第十二条 文化教育权利'''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实行十二年义务教育制度,并采取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十三条 特殊智慧生命体的法律地位''' 依据冉青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认证的、具有类灵意识的智慧生命体(包括但不限于冰晶石族),在取得共和国国籍后,享有和承担本宪法所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与义务,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保障其合法权益,并促进其与冉德刚族等各族人民的团结与融合。 '''第十四条 基本义务''' 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center>'''第三章 国家机构'''</center>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冉青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组成与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 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八)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九)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二)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三)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四)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国家主席与国家主席团''' '''第十八条 国家主席的地位''' 国家主席是冉青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代表冉青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第十九条 国家主席团的集体领导''' 国家实行集体领导制。国家主席与两位国家副主席共同组成国家主席团,作为国家最高领导集体。国家主席主持国家主席团的工作。国家重大决策需经国家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选举与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冉青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国家主席代表冉青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三节 国务院''' '''第二十二条 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二十三条 组成与负责制'''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军事领导机关''' 冉青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地方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二十七条 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 冉青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九条 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 冉青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冉青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center>'''第四章 冉青人民共产党的领导'''</center> '''第三十条 领导核心''' 冉青人民共产党是冉青人民共和国的执政党,是领导各项事业的核心力量。冉青人民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冉青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第三十一条 领导方式''' 冉青人民共产党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全国政协的作用''' 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冉青人民共产党领导下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政协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center>'''第五章 国旗、国歌、首都'''</center> '''第三十三条 国家象征的尊严''' 冉青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冉红旗。冉青人民共和国国歌是《冉之青青》。冉青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几何。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歌,维护首都的庄严。 <center>'''第六章 宪法实施与修改'''</center> '''第三十四条 宪法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三十五条 宪法修改程序'''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三十六条 宪法效力''' 本宪法是冉青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center>'''第七章 附则'''</center> '''第三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宪法自魏启历188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后历次修正案自其规定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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