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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意志联邦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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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联邦现行宪法是魏启历1999年4月26日通过的临时宪法,于魏启历2005年转为永久宪法。宪法规定了联邦为半总统共和制国家。第三共和国成立后通过的这部新宪法,明确了军队的严格中立立场,严禁军队经商等经济活动,联邦的政局逐渐变得稳定,未发生第二共和国时代的动荡政局,政权交接平稳。因总统任期较长,政府的政策连续性较高。政府责任感较强,鲜少出现为政治而政治而推翻前届政府政策的情况。 新宪法放宽了小党进入国会的门槛,虽然仍然是两大党[[徐意志自由党]]和[[徐意志社会民主党]]轮流执政,但为取得领导地位,两大党多与小党联合执政,小党的参政率得到提高。 ===政治体制=== 徐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半总统共和制的联邦制共和国,总统是政府首脑和国家最高领导人。 第一,总统由全民普选两次产生,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在内政外交中起着较大的作用,总统不对议会负责(但政府要对议会负责),政府成员不能兼任议会议员。 第二,内阁设置国务卿,领导政府活动,相当于总理。总统命令要由国务卿及有关部长副署,政府向议会负责。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迫使国务卿辞职,同时总统在征得议会领袖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解散议会,总统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无否决权。 ===政府与议会=== 联邦政府由数十个常规部门组成。 除此之外,[[徐意志联邦国家安全局]],是高度自由的一个政府部门,但常游离于灰色地带,只对国会和军方负责。 实行两院制,由众议院(下议院)和参议院(上议院)组成,拥有制定法律、监督政府、通过预算、批准宣战等权力。两院议员通常都由选举产生并定期改选,两院都具有立法和监督行政的权力。 上下两院的组成和职权,有些方面是相同的,如两院议员一般均经选举产生并定期实行改选,两院都享有立法和监督行政的权力等等。但又各有若干差异。上议院通常较下议院更为保守,其议员当选资格有更多的限制,任期也较长。《徐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规定:议案必须经两院分别通过才能成立。因而上议院一般都有权拖延或否决下议院通过的决议,以牵制或抵消下议院的作用。 众议院共有417名议员,任期4年,采用两轮多数投票制,由选民根据各自治共和国和州的人口比例直接选举产生,每2年改选1/3。参议院共150席,每自治共和国和州固定选出18人,外加6人的社会团体代表,任期为6年,每3年改选1/3。 {{折叠文字|折叠文字标题=《徐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全文|文字标题=《徐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全文|折叠内容= <center>'''《徐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center> <center>'''魏启历1999年制宪会议通过'''</center> <center>'''魏启历2005年、2014年修正'''</center> <center>'''序言'''</center> 我们,徐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人民,经历了漫长内战的苦难与分裂的创痛,怀着对和平、自由与正义的深切渴望,决心在战争的废墟上建立一个崭新、团结且永葆活力的联邦。为保障国家的持久统一与民主法治,捍卫每一位公民与生俱来的尊严与权利,促进社会福祉与经济繁荣,并为我们及后世子孙开创一个公正、自由与充满希望的未来,我们谨以国家之名,制定本宪法,作为徐意志联邦共和国至高无上的根本法。 <center>'''第一章 总纲'''</center> '''第一条 国家属性''' 徐意志联邦共和国是统一、民主、法治的联邦制半总统共和制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公投及依据本宪法设立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权力。 '''第二条 国家主权与领土''' 联邦主权覆盖其全部领土,包括凯米斯崔州、芙洛若尼州、欧开共和国、斐开共和国、白欧共和国、英欧凯米共和国、伊蕾珂共和国、阿纳凯米共和国,以及根据法律与国际条约归属联邦的所有陆地、水域与空间。联邦领土完整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条 国家象征''' 联邦国旗为白底天蓝色斜十字旗。国徽为以国旗为背景、中心饰有矢车菊的盾徽,其下缎带书有国家格言:“为了自由,我视死如归!”国歌为《曙光降临》。首都为凯米斯崔。国花为矢车菊。 '''第四条 宪法至上与法治原则''' 本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家机关的一切行为,均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全体公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center>'''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center> '''第五条 公民资格与平等权''' 凡拥有徐意志联邦共和国国籍者,均为联邦公民。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因出身、性别、种族、语言、籍贯、宗教信仰、政治观点、社会地位或财产状况而受歧视或享有特权。 '''第六条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批准或决定,并由法定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拘禁、搜查。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禁止酷刑及不人道的待遇或处罚。 '''第七条 居住、迁徙与出入境自由''' 公民在联邦领土内有自由迁徙和选择居住地的权利。公民有出入国境的自由。上述权利仅得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公共道德或他人权利与自由,且依法律明确规定予以限制。 '''第八条 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 公民享有思想、良心与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宗教不得被确立为国教。国家保障各宗教团体在法律范围内自由进行宗教活动,宗教事务不受外来势力支配。 '''第九条 表达与信息自由''' 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著作、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保障新闻与信息传播自由,禁止新闻检查。此等自由的行使,不得违反宪法与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遵循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原则。 '''第十一条 财产权与继承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公平、及时的补偿。 '''第十二条 工作权、休息权与社会保障权'''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三条 受教育权与文化权'''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实行十二年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科学文化水平。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十四条 家庭、婚姻、母亲与儿童保护'''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十五条 请愿、申诉、控告与取得赔偿权'''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 特定载灵体的法律地位''' 依据联邦法律被认证为具有类灵意识的智慧生命体(通称“人形”),可依照《徐意志联邦共和国公民法》取得联邦公民身份,享有和承担本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基本义务''' 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公民有依照法律服兵役和纳税的义务。 <center>'''第三章 联邦结构'''</center> '''第十八条 联邦组成与联邦主体自治''' 联邦由凯米斯崔州、芙洛若尼州、欧开共和国、斐开共和国、白欧共和国、英欧凯米共和国、伊蕾珂共和国、阿纳凯米共和国共同组成。各州及自治共和国均为平等的联邦主体,在其管辖范围内享有高度自治权。各联邦主体可制定不与联邦宪法相抵触的州宪法或自治宪法。 '''第十九条 联邦专属立法权''' 下列事项的立法权专属联邦所有: (一)外交、国防、国家安全、联邦国籍; (二)货币、金融、关税、对外贸易、联邦财政与税收制度; (三)联邦邮政、电信、航空、铁路及跨联邦主体基础设施; (四)联邦刑事与司法程序法、知识产权保护; (五)度量衡、历法、联邦统计; (六)其他依据宪法规定专属联邦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共同立法权''' 联邦与各联邦主体对下列事项享有共同立法权。联邦可就下列领域制定框架性法律,各联邦主体有权在联邦法律框架内制定具体细则: (一)民法、商法、刑法(除第十九条第四项外); (二)经济、劳动、社会保障、公共卫生; (三)农业、林业、渔业、环境保护; (四)土地规划、住房建设、文物保护; (五)教育、科学与文化事业; (六)警察法(除联邦边防)。 若联邦已就共同立法事项颁布法律,则各联邦主体相关法律中与之抵触的部分无效。 '''第二十一条 各联邦主体保留权''' 凡未依据本宪法授予联邦的权力,或未禁止各联邦主体行使的权力,皆由各联邦主体保留。 '''第二十二条 联邦法律优先与忠诚义务''' 联邦法律效力高于各联邦主体法律。各联邦主体的宪法秩序必须符合联邦的共和、民主、法治与社会福利原则。各联邦主体有义务忠诚地执行联邦法律。联邦政府有权监督各联邦主体执行联邦法律的情况,并在必要时经法定程序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法律得到遵守。 <center>'''第四章 联邦总统'''</center>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元首与地位''' 总统是徐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国家元首,代表国家,对内外代表联邦。 '''第二十四条 总统选举与任期''' 总统由全体公民通过两轮普选制选举产生。第一轮普选得票率最高的前两位候选人进入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获得超过半数选举人票者当选。总统任期七年,连选得连任一次。总统选举具体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总统任职资格''' 年满三十五周岁、出生时即具有联邦国籍、在联邦境内连续居住满二十年的公民,具备被选举为总统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总统职权''' 总统行使下列职权: (一)公布法律;在收到法律文本后十五日内,有权附具理由将其退回国会复议;若国会两院均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总统必须于七日内公布; (二)根据国务卿的提名,任免联邦各部部长;根据国会决定,任免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联邦总检察长; (三)统帅联邦护国队,为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根据国会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或防御状态; (四)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国务卿的建议,任免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五)授予联邦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六)发布特赦令; (七)向国会发表年度国情咨文,提出政策建议;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总统责任与弹劾''' 总统对宪法和法律负责。众议院可提出对总统的弹劾案,需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弹劾案由参议院审理,参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时,弹劾案成立。被弹劾的总统须立即解职,由国务卿临时代理,直至新总统选出。 <center>'''第五章 联邦政府'''</center> '''第二十八条 政府组成''' 联邦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务卿、副国务卿、各部部长及国务卿指定的其他成员组成。国务卿领导政府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国务卿的任命与职权''' 国务卿由总统任命,但须获得众议院全体议员过半数信任票。国务卿对国会负责,主持联邦政府的日常工作,执行法律,领导各部部长,协调各行政机构。国务卿有权向国会提出法律案、预算案及其他议案。国务卿任期与总统任期交错,通常为四年,可随政府更迭而更换。 '''第三十条 政府与国会关系''' 政府对国会负责。众议院可通过不信任动议,若动议获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国务卿应提出政府总辞职,或提请总统解散众议院重新大选。不信任动议提出后四十八小时内不得表决,一年内不得对同一届政府再次提出不信任动议。 '''第三十一条 部长会议与行政决策''' 联邦政府实行部长会议制度。重大政策、法律草案及国际条约须提交部长会议讨论决定。会议决定以简单多数通过,票数相等时,国务卿有决定票。会议决定由国务卿和有关部长副署,对国会负责。 <center>'''第六章 联邦国会'''</center> '''第三十二条 国会地位与组成''' 联邦国会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实行两院制,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第三十三条 众议院''' (一)众议院代表全体人民,由各省、自治区、自由市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总席位数由法律规定,目前为417席。 (二)众议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三)众议院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 法律案的提案权与优先审议权;所有涉及税收、财政拨款的法案必须由众议院提出; 2. 审议并通过联邦预算及决算; 3. 监督政府工作,有权对国务卿及部长进行质询; 4. 提出对总统的弹劾案; 5. 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动议。 '''第三十四条 参议院''' (一)参议院代表各联邦主体。每个州及自治共和国在参议院拥有固定席位,共150席(每主体18席,另设6席社会贤达代表)。 (二)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 (三)参议院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 审议众议院通过的法律案,可提出修正案或否决;涉及联邦主体权限的法律需获参议院多数同意; 2. 批准总统宣布的紧急状态或防御状态; 3. 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宪法法院法官及总检察长的任命; 4. 在众议院提出弹劾总统案时,担任审判法庭; 5. 审议并批准联邦政府缔结的重要国际条约。 '''第三十五条 立法程序与两院协调''' (一)法律案可由政府、国会任何一院议员或符合法定人数的公民联署提出。 (二)法律案通常先在众议院审议通过,后送交参议院。参议院可批准、否决或提出修正案。若两院无法达成一致,可组成两院调解委员会协商。协商不成,若众议院再次以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法律案可直接送呈总统,但涉及联邦主体专属权限或参议院特定批准权的除外。 (三)法律案经国会最终通过后,送呈总统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议员权利与义务''' 国会两院议员在国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非经所属议院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议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人民意见和要求。 <center>'''第七章 联邦司法'''</center> '''第三十七条 司法独立''' 司法权由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独立行使,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和检察官独立进行审判和检察,只服从法律。 '''第三十八条 法院体系''' 联邦司法体系包括: (一)联邦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机关行为的合宪性,裁决联邦与联邦主体之间、各联邦主体之间及联邦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 (二)联邦最高法院: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确保法律统一适用。 (三)联邦高级法院及各联邦主体设立的各级地方法院。 (四)法律可设立专门法院。 '''第三十九条 联邦宪法法院组成与权限''' (一)联邦宪法法院由九名法官组成,由总统、国会众议院、国会参议院各提名三名,经法定程序任命,任期十二年,不得连任。 (二)联邦宪法法院的管辖权、组成细则及程序由《联邦宪法法院法》规定。 '''第四十条 检察体系''' 联邦设立最高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联邦总检察长对国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获得司法救济权''' 任何公民在其宪法或法律赋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不得设立法律之外的特别法庭。 <center>'''第八章 财政与预算'''</center> '''第四十二条 预算主权与审计监督''' 联邦的财政收入与支出实行预算管理。预算案由政府编制,由国会审议批准。预算执行情况须接受联邦审计署的独立审计,审计报告提交国会。 '''第四十三条 税收立法权''' 联邦的税种、税率、税收减免等事项由法律规定。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征收、减免税收或擅自设立基金、收费项目。 '''第四十四条 财政联邦主义与转移支付''' 联邦与各联邦主体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法律应保障各联邦主体享有与其事权相匹配的财力。联邦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调节各联邦主体之间的财力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center>'''第九章 国防与安全'''</center> '''第四十五条 武装力量性质与使命''' 徐意志联邦护国队是国家的武装力量,其使命是保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抵御外来侵略,参加抢险救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其建设与发展须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四十六条 军队指挥与国会监督''' 联邦护国队最高统帅权属于总统。和平时期,军队的行政管理与指挥由国防部长负责。军队的规模、组织、员额及重大装备发展计划须由法律规定。对外使用武力或宣布进入防御状态,须经国会批准。紧急情况下总统可先行采取必要措施,但须在四十八小时内提请国会追认。 '''第四十七条 兵役制度与公民义务''' 联邦实行志愿兵役制为主体的兵役制度。具体办法由法律规定。公民依法服兵役是光荣义务。尊重和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center>'''第十章 宪法的修改与解释'''</center> '''第四十八条 宪法修改程序''' 宪法的修改,须由联邦国会众议院或参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修正案,或者由总统、国务卿联名提出修正案。修正案须经国会两院各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修正案通过后,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联邦主体的立法机关批准,或者举行全国公民投票并获得有效票的过半数赞成,方可生效。本宪法第一条(国家属性)、第二条(领土完整)、第三条(共和政体)及本章之规定,不得成为修改的对象。 '''第四十九条 宪法解释权''' 本宪法的解释权属于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宪法法院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五十条 宪法生效与旧法存废''' 本宪法自魏启历1999年4月26日由制宪会议通过并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宪法施行前制定的法律、法规,凡与本宪法相抵触的,以本宪法为准;凡不与本宪法抵触的,继续有效。 <center>'''附:《权利保障补充条款》(第一次宪法修正案,魏启历2014年)'''</center> '''第一条''' 公民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二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完善人权法律体系。 '''第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与医疗保健体系,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与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 '''第四条''' 国家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民享有健康、宜居生活环境的权利。 '''第五条''' 本宪法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规定,不应解释为否定或轻视人民所固有的其他权利。未列举的权利,同样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 ===政党=== 魏启历2042年国会选举: *[[徐意志自由党]](右翼,43%,244) *[[徐意志社会民主党]](中左翼,35%,199) *[[徐意志工党]](左翼,6%,34) *[[徐意志国家民主党]](极右翼,3%,17) *[[徐意志革命共产党]](极左翼,1%,6) *[[人形权益同盟会]](无立场,6%,34) *其他(6%,33) ===选举=== 徐意志联邦共和国采取普选和选举人团结合制度,总统由全民一轮普选加一轮选举人团选举产生。总统在被选出后的第二年的1月1日宣誓就职,任期至第七年的12月31日,共计7年。联邦总统任期7年,最多连任1次。 联邦全国134个省级行政区各拥有1张固定选举人票,众议院417张选举人票再按照人口比例分给各省,总计551张选举人票。固定票与比例票相结合,有助于平衡大省和小省的影响力。赢得551张选举人票的一半以上即276票即可宣布获胜。 第一轮选举举办在大选年的8-9月份,由全民普选进行投票,在所有候选者中选出得票数最高的前两位,以进入下一轮选举。与此同时,选民还需在此轮投票中选出本省的选举人。第一轮普选缩小了候选人范围,确保了广泛参与和民主性。 第二轮选举在10月份进行,由全民再次投票,各省分别计票,并按照本省的投票比例分配本省的选举人票。各省要求在11月份之前宣布本省的投票结果。第二轮通过选举人团投票,可能增加了选举结果的稳定性和代表性。 11月1日进行选举人投票,选举人进行形式上的投票。11月中旬,联邦选举委员会公布最终的选举人票得票数并宣布获选者。当选者在众议院和参议院形式上的表决同意后即可就任联邦总统。 例如魏启历2015年,[[斐开]]自由市拥有约580万人,约占全国人口(1.36亿)的4.3%,因此可以获得417张选举人票中的18张,加上固定的1张,共拥有19张选举人票。分配选举人票采用比例四舍五入取整制,其中70%的公民投票支持自由党,30%投票支持社民党,因此两党候选人在斐开自由市分别获得13张(13.3),6张(5.7)选举人票。 ===历任领导人=== {{折叠文字|折叠文字标题=历任领导人|文字标题=历任领导人|折叠内容= 注:“称号”为后世所授予,并非所有领导人都有“称号”。 ====第一帝国(635-897)==== 魏启历635年上台:[[克莱因·昂科·徐]] 魏启历698年上台:[[伯拉·希夫尔茨]] 魏启历721年上台:[[赫拉因·希夫尔茨]] 魏启历742年上台:[[阿尔克·希夫尔茨]] 魏启历802年上台:“大帝”[[塞拉斯·卡门]] 魏启历849年上台:[[海思博·卡门]] 魏启历868年上台:[[黛莎·洛名·徐]](女),[[燃华凌|华凌·燃·次]](联统) 魏启历896年上台:[[燃翎灼]](联统) ====北大陆帝国联邦(897-1033)==== 魏启历897年上台:燃翎灼(联统) 魏启历912年上台:[[燃璃千]](联统,女) 魏启历932年上台:[[燃柊]](联统,女) 魏启历956年上台:[[燃刹禄]](联统) 魏启历977年上台:[[燃霁夕]](联统,女) 魏启历996年上台:[[燃钦灼]](联统) ====第一共和国(1033-1390)==== 魏启历1033年上台:[[米兰·格林]] ====第二帝国(1390-1450)==== 魏启历1390年上台:[[缪拉·克拉斯]] ====第二共和国(1450-1950)==== 魏启历1450年上台:“流星”[[卡拉维尔·埃克斯]],辉格党 魏启历1766年上台:[[津兰·名德]],辉格党,自由党 魏启历1907年上台:[[琴·徐·厄古斯]],自由党 魏启历1921年上台:“诗人”[[忒尔茨·徐·次]],社民党 魏启历1940年上台:“满天星”[[卡岚瑟·古苏]](女),无党派 魏启历1946年上台:[[瑟莱顿·福特]](代),自由党 魏启历1947年上台:[[瑟莱顿·福特]],自由党 ====第三帝国(1950-1999)==== 魏启历1950年上台:“篡位者”[[福兰德·叶]] ====临时联邦共和国(1950-1999)==== 魏启历1950年上台:“反抗者”[[博立尔·古苏]],自由党 魏启历1964年上台:“信任者”[[安娜·贝宁可]](女),社民党 魏启历1978年上台:“智囊”[[威廉·洛斯德]],自由党 魏启历1992年上台:“思想者”[[考恩斯·赫劳]],社民党 魏启历1999年上台:“定局者”[[科特瓦尔·埃克斯]],自由党 ====第三共和国(1999-)==== 魏启历2000年上台:“定局者”[[科特瓦尔·埃克斯]],自由党 魏启历2007年上台:“平衡者”[[埃克斯·泽尔]],自由党 魏启历2014年上台:“沙狐”[[伯瓦特·文斯卡]],自由党 魏启历2028年上台:“学者”[[斯卡蒂·洛名·徐·次]](女),社民党 魏启历2042年上台:“狂热者”[[希尔·古苏]](女),自由党 魏启历2056年上台:“?”[[布朗洛·徐·次]],社民党 魏启历2070年上台:“?”[[谢尔·雪立夫]],社民党 魏启历2084年上台:“?”[[施莱德盖尔·库珀]],自由党 魏启历2098年上台:“?”[[贝莉娅·科洛宁]](女),社民党 魏启历2217年上台:“?”[[苏默·珀斯]],自由党 魏启历2231年上台:“坚定者”[[恒斯·徐·维尔德]],自由党 魏启历2245年上台:“博士”[[里德·查尔斯]],社民党 }} ===移民政策=== ====法人签证==== 联邦《外国人在徐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居留、工作及融入法》移民政策规定: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外国人可以被赋予以在徐意志联邦共和国自由经营为目的的居留许可:(1)满足徐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经济利益或地区需要;(2)可期待该外国人的投资行为会对经济有积极影响;(3)该投资行为的实施所需资金有投资人自有资金或贷款许诺作为保障。 其次,应满足以下要求:(1)申请人年满18周岁;(2)无犯罪记录;(3)申请者具有基本的[[北大陆语]]口语交流能力;(4)申请人个人可支配资金至少50万瓦郎。 以下要求满足其中一项即可:(1)投资人投资设立一家位于联邦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执行董事,注册资本20-40万瓦郎,实缴资本10-20万瓦郎,在两到三年内至少聘用4名员工;(2)在联邦国内至少一家公司持股至少3年以上,且同时参与公司运营管理;并且过去10年中,持股或曾经持股、管理的公司,在申请人的管理下,已经跟海外有良好的业务往来(相应的支撑文件:至少5笔申请人本人经手签字的海外业务合同沟通往来文件订单等),餐饮零售行业背景不推荐。 ====北大陆三国蓝卡签证==== 一直以来,徐意志联邦共和国属于对外国移民限制得比较严格的国家。但有调查结果表明,到魏启历2025年,徐意志联邦共和国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将超过350万人,而联邦劳动局表示,按目前徐意志联邦共和国现在的社会结构估计,届时徐意志联邦共和国专业人才的缺口将超过150万。徐意志联邦共和国移民蓝卡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为广泛吸引人才而特别启用的新政策,为此联邦修改并推出《北大陆三国蓝卡自由移民法案》,旨在原[[西联盟]]范围内<ref>除[[魏启联邦合众国]]外。</ref>吸引高端人才至联邦工作。于魏启历2012年8月1日生效的《外国人居留法》第19a条中明确约定:持[[北大陆三国蓝卡]]居留徐意志联邦共和国,最快21个月获得徐意志联邦共和国永久居留权。 [[北大陆三国蓝卡]]其实是可以追溯到原[[西联盟]]在[[UPW]]建立前,西联盟各国之间签署的有关自由移民和国籍权利通用等的协约。而现如今西联盟已经解散,旧蓝卡也被停止使用,直到联邦政府于魏启历2012年正式通过法案,向原西联盟成员国核心的[[北大陆三国]]的专业人才发放“北大陆三国蓝卡”,有效期为4年,每年平均计划发放数量为3500张左右。由联邦签发的北大陆三国蓝卡,是一种允许[[冉青人民共和国]]和[[胡意志帝国]]公民工作合法居留徐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证件,实际上也只能用于两国公民进出联邦,而并不能在三国内自由移动,因为该蓝卡只经过了联邦政府的批准。 北大陆三国蓝卡项目在国内还处于新兴阶段,具有资金需求低、手续简单便捷、申请人少、审核相对宽松、获批时间快等优势,无疑成为专业人才的移民首选徐意志联邦共和国移民蓝卡项目。也正因为还在新兴阶段,专家建议在申办徐意志联邦共和国蓝卡移民时,尽量选择经验丰富、具有法律依据,以及拥有成功案例的专业移民服务机构。 因此,[[冉青人民共和国]]和[[胡意志帝国]]公民只需要有不太高的资金实力,在3个月左右的时间即可实现全家一起定居联邦,并且享受联邦的高社会福利;配偶及子女可通过家庭团聚定居联邦,全家共同享受徐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福利;蓝卡持有人亦享有和徐意志联邦共和国公民同等的权力和保障(政治权利除外)。 申请条件:(1)冉青人民共和国公民或胡意志帝国公民;(2)本科以上学历;(3)申请人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4)无犯罪记录;(5)无语言要求;(6)个人可支配资金至少5万瓦郎,或在联邦已购入一处全权房产,或已与联邦国内的企业签订不低于5年的工作合同;(7)承诺纳税并缴交社保5-15年,可享受相当于标准养老金1/3的退休金,或承诺纳税并缴纳15年以上社保即可享受标准养老金——每年不低于3万瓦郎。 备注:北大陆三国蓝卡为主申请人申请并获得,随行的配偶和未满18岁的子女可以跟随主申请人同时递交申请获得家庭团聚居留卡,其福利待遇同蓝卡待遇。 ====特批签证==== 根据《徐意志联邦共和国移民法案》第21条,以自营为目的的外国人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会被授予临时居留许可:(1)符合当地经济利益和当地需求;(2)经济活动预计会对当地经济有正面作用;(3)外国人的个人资本或贷款可用于实现经营理念。 联邦投资移民的本质是需要符合《徐意志联邦共和国移民法案》第21条的规定,申请人需要通过在联邦国内成立公司的方式拿到徐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人签证。 ===人形权益=== [[冰晶石族]][[人形]]第一次出现在联邦共和国是[[徐意志内战]]时,[[胡意志帝国]]援助的数十台“战神”机体。但是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至魏启历21世纪前),联邦共和国内一直无新的人形出现。 新的世纪到来,北部胡意志帝国人形数量暴涨,与此同时其国内反对人形的抗议浪潮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国内对冰晶石族人形的压迫更加强烈,导致一部分人形逃往其东部荒原,并在那里建立起了[[晶体学镇]];而剩下的一部分人形则逃往了南部,其中很大一部分来到了徐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导致了新世纪联邦共和国内冰晶石族人形数量的暴涨。 徐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很快意识到了这一点,但是直到魏启历2006年[[芒北原对峙事件]]的爆发,才开始着手对冰晶石族人形的权益进行讨论。魏启历2007年末,国会经过长达一年的辩论后,终于达成共识,同意对相关问题进行立法。魏启历2008年1月,国会两院通过《徐意志联邦共和国公民法》第18条修正案,冰晶石族人形将不再享有任何公民权,对冰晶石族人形进行“回收”以及“集中处置”<ref>奇怪的是,国会议员们对另一种族[[天冰晶石族]]似乎默认其存在,并不施加任何限制。这可能是因为天冰晶石族人口数量极少,也可能是因为它们绝大多数都供职于政府机关和军队。因此天冰晶石族人形仍然可以拥有联邦公民身份并享有合法权利。</ref>。 魏启历2013年,胡意志帝国元首[[德·阿丽安·艾洛拉]]力排众议,签署法案宣布胡意志帝国将赋予“任何认定的类灵意识体”受法律保障的胡意志公民权。魏启历2014年,[[UPW]]秘书长[[萨兰西亚·尼亚罗德]]也宣布,通过投票,UPW将保护“任何认定的类灵意识体”的所有合法权利,并呼吁大陆诸国立法并保护其基本权利。同年,[[《共同宣言》]]发表。 魏启历2014年8月,徐意志联邦共和国新任总统[[伯瓦特·文斯卡]]表示,将签署总统行政令,响应萨兰西亚的号召,将保护“任何认定的类灵意识体”的所有合法权利。 魏启历2014年9月,《徐意志联邦共和国公民法》第18条修正案废止。 魏启历2015年1月,《徐意志联邦共和国人形法》通过,《徐意志联邦共和国公民法》新添加“人形作为联邦公民的权利”。联邦政府宣布,将给予魏启历2015年1月31日之前位于联邦境内的人形公民身份证,2月1日起政府将会向境内人形发放相关许可,以证明其合法地位,持有该许可者可进一步办理公民身份证,但限期6个月内自主前往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公民身份证,逾期视作自主放弃徐意志联邦共和国国籍。截至8月1日零时,徐意志联邦共和国总计为各类人形办理了12.41万张公民身份证,这些人形将享有联邦公民的所有权利。 徐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对冰晶石和天冰晶石管控极其严格,任何非经批准购买冰晶石的私人或商业行为均属于犯罪。私人购买冰晶石或天冰晶石,需要出具民政部开具的证明以及多个部门的审批,经过繁琐手续后才可以获得。冰晶石和天冰晶石的销售被国家垄断,价格比通常市场价高出不少。 但是之前联邦政府对于冰晶石族和天冰晶石族截然不同的态度则加剧了两族之间的矛盾,人数较少的天冰晶石族有更高的社会地位,而冰晶石族人数多得多,但社会地位较低,这些方面的因素则更加剧了两族之间的分歧和隔阂。而这一切似乎是联邦政府乐于看到和维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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