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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意志联邦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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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议会=== 联邦政府由数十个常规部门组成。 除此之外,[[徐意志联邦国家安全局]],是高度自由的一个政府部门,但常游离于灰色地带,只对国会和军方负责。 实行两院制,由众议院(下议院)和参议院(上议院)组成,拥有制定法律、监督政府、通过预算、批准宣战等权力。两院议员通常都由选举产生并定期改选,两院都具有立法和监督行政的权力。 上下两院的组成和职权,有些方面是相同的,如两院议员一般均经选举产生并定期实行改选,两院都享有立法和监督行政的权力等等。但又各有若干差异。上议院通常较下议院更为保守,其议员当选资格有更多的限制,任期也较长。《徐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规定:议案必须经两院分别通过才能成立。因而上议院一般都有权拖延或否决下议院通过的决议,以牵制或抵消下议院的作用。 众议院共有417名议员,任期4年,采用两轮多数投票制,由选民根据各自治共和国和州的人口比例直接选举产生,每2年改选1/3。参议院共150席,每自治共和国和州固定选出18人,外加6人的社会团体代表,任期为6年,每3年改选1/3。 {{折叠文字|折叠文字标题=《徐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全文|文字标题=《徐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全文|折叠内容= <center>'''《徐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center> <center>'''魏启历1999年制宪会议通过'''</center> <center>'''魏启历2005年、2014年修正'''</center> <center>'''序言'''</center> 我们,徐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人民,经历了漫长内战的苦难与分裂的创痛,怀着对和平、自由与正义的深切渴望,决心在战争的废墟上建立一个崭新、团结且永葆活力的联邦。为保障国家的持久统一与民主法治,捍卫每一位公民与生俱来的尊严与权利,促进社会福祉与经济繁荣,并为我们及后世子孙开创一个公正、自由与充满希望的未来,我们谨以国家之名,制定本宪法,作为徐意志联邦共和国至高无上的根本法。 <center>'''第一章 总纲'''</center> '''第一条 国家属性''' 徐意志联邦共和国是统一、民主、法治的联邦制半总统共和制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公投及依据本宪法设立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权力。 '''第二条 国家主权与领土''' 联邦主权覆盖其全部领土,包括凯米斯崔州、芙洛若尼州、欧开共和国、斐开共和国、白欧共和国、英欧凯米共和国、伊蕾珂共和国、阿纳凯米共和国,以及根据法律与国际条约归属联邦的所有陆地、水域与空间。联邦领土完整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条 国家象征''' 联邦国旗为白底天蓝色斜十字旗。国徽为以国旗为背景、中心饰有矢车菊的盾徽,其下缎带书有国家格言:“为了自由,我视死如归!”国歌为《曙光降临》。首都为凯米斯崔。国花为矢车菊。 '''第四条 宪法至上与法治原则''' 本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家机关的一切行为,均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全体公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center>'''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center> '''第五条 公民资格与平等权''' 凡拥有徐意志联邦共和国国籍者,均为联邦公民。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因出身、性别、种族、语言、籍贯、宗教信仰、政治观点、社会地位或财产状况而受歧视或享有特权。 '''第六条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批准或决定,并由法定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拘禁、搜查。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禁止酷刑及不人道的待遇或处罚。 '''第七条 居住、迁徙与出入境自由''' 公民在联邦领土内有自由迁徙和选择居住地的权利。公民有出入国境的自由。上述权利仅得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公共道德或他人权利与自由,且依法律明确规定予以限制。 '''第八条 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 公民享有思想、良心与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宗教不得被确立为国教。国家保障各宗教团体在法律范围内自由进行宗教活动,宗教事务不受外来势力支配。 '''第九条 表达与信息自由''' 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著作、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保障新闻与信息传播自由,禁止新闻检查。此等自由的行使,不得违反宪法与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遵循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原则。 '''第十一条 财产权与继承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公平、及时的补偿。 '''第十二条 工作权、休息权与社会保障权'''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三条 受教育权与文化权'''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实行十二年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科学文化水平。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十四条 家庭、婚姻、母亲与儿童保护'''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十五条 请愿、申诉、控告与取得赔偿权'''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 特定载灵体的法律地位''' 依据联邦法律被认证为具有类灵意识的智慧生命体(通称“人形”),可依照《徐意志联邦共和国公民法》取得联邦公民身份,享有和承担本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基本义务''' 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公民有依照法律服兵役和纳税的义务。 <center>'''第三章 联邦结构'''</center> '''第十八条 联邦组成与联邦主体自治''' 联邦由凯米斯崔州、芙洛若尼州、欧开共和国、斐开共和国、白欧共和国、英欧凯米共和国、伊蕾珂共和国、阿纳凯米共和国共同组成。各州及自治共和国均为平等的联邦主体,在其管辖范围内享有高度自治权。各联邦主体可制定不与联邦宪法相抵触的州宪法或自治宪法。 '''第十九条 联邦专属立法权''' 下列事项的立法权专属联邦所有: (一)外交、国防、国家安全、联邦国籍; (二)货币、金融、关税、对外贸易、联邦财政与税收制度; (三)联邦邮政、电信、航空、铁路及跨联邦主体基础设施; (四)联邦刑事与司法程序法、知识产权保护; (五)度量衡、历法、联邦统计; (六)其他依据宪法规定专属联邦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共同立法权''' 联邦与各联邦主体对下列事项享有共同立法权。联邦可就下列领域制定框架性法律,各联邦主体有权在联邦法律框架内制定具体细则: (一)民法、商法、刑法(除第十九条第四项外); (二)经济、劳动、社会保障、公共卫生; (三)农业、林业、渔业、环境保护; (四)土地规划、住房建设、文物保护; (五)教育、科学与文化事业; (六)警察法(除联邦边防)。 若联邦已就共同立法事项颁布法律,则各联邦主体相关法律中与之抵触的部分无效。 '''第二十一条 各联邦主体保留权''' 凡未依据本宪法授予联邦的权力,或未禁止各联邦主体行使的权力,皆由各联邦主体保留。 '''第二十二条 联邦法律优先与忠诚义务''' 联邦法律效力高于各联邦主体法律。各联邦主体的宪法秩序必须符合联邦的共和、民主、法治与社会福利原则。各联邦主体有义务忠诚地执行联邦法律。联邦政府有权监督各联邦主体执行联邦法律的情况,并在必要时经法定程序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法律得到遵守。 <center>'''第四章 联邦总统'''</center>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元首与地位''' 总统是徐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国家元首,代表国家,对内外代表联邦。 '''第二十四条 总统选举与任期''' 总统由全体公民通过两轮普选制选举产生。第一轮普选得票率最高的前两位候选人进入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获得超过半数选举人票者当选。总统任期七年,连选得连任一次。总统选举具体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总统任职资格''' 年满三十五周岁、出生时即具有联邦国籍、在联邦境内连续居住满二十年的公民,具备被选举为总统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总统职权''' 总统行使下列职权: (一)公布法律;在收到法律文本后十五日内,有权附具理由将其退回国会复议;若国会两院均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总统必须于七日内公布; (二)根据国务卿的提名,任免联邦各部部长;根据国会决定,任免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联邦总检察长; (三)统帅联邦护国队,为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根据国会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或防御状态; (四)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国务卿的建议,任免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五)授予联邦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六)发布特赦令; (七)向国会发表年度国情咨文,提出政策建议;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总统责任与弹劾''' 总统对宪法和法律负责。众议院可提出对总统的弹劾案,需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弹劾案由参议院审理,参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时,弹劾案成立。被弹劾的总统须立即解职,由国务卿临时代理,直至新总统选出。 <center>'''第五章 联邦政府'''</center> '''第二十八条 政府组成''' 联邦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务卿、副国务卿、各部部长及国务卿指定的其他成员组成。国务卿领导政府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国务卿的任命与职权''' 国务卿由总统任命,但须获得众议院全体议员过半数信任票。国务卿对国会负责,主持联邦政府的日常工作,执行法律,领导各部部长,协调各行政机构。国务卿有权向国会提出法律案、预算案及其他议案。国务卿任期与总统任期交错,通常为四年,可随政府更迭而更换。 '''第三十条 政府与国会关系''' 政府对国会负责。众议院可通过不信任动议,若动议获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国务卿应提出政府总辞职,或提请总统解散众议院重新大选。不信任动议提出后四十八小时内不得表决,一年内不得对同一届政府再次提出不信任动议。 '''第三十一条 部长会议与行政决策''' 联邦政府实行部长会议制度。重大政策、法律草案及国际条约须提交部长会议讨论决定。会议决定以简单多数通过,票数相等时,国务卿有决定票。会议决定由国务卿和有关部长副署,对国会负责。 <center>'''第六章 联邦国会'''</center> '''第三十二条 国会地位与组成''' 联邦国会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实行两院制,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第三十三条 众议院''' (一)众议院代表全体人民,由各省、自治区、自由市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总席位数由法律规定,目前为417席。 (二)众议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三)众议院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 法律案的提案权与优先审议权;所有涉及税收、财政拨款的法案必须由众议院提出; 2. 审议并通过联邦预算及决算; 3. 监督政府工作,有权对国务卿及部长进行质询; 4. 提出对总统的弹劾案; 5. 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动议。 '''第三十四条 参议院''' (一)参议院代表各联邦主体。每个州及自治共和国在参议院拥有固定席位,共150席(每主体18席,另设6席社会贤达代表)。 (二)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 (三)参议院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 审议众议院通过的法律案,可提出修正案或否决;涉及联邦主体权限的法律需获参议院多数同意; 2. 批准总统宣布的紧急状态或防御状态; 3. 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宪法法院法官及总检察长的任命; 4. 在众议院提出弹劾总统案时,担任审判法庭; 5. 审议并批准联邦政府缔结的重要国际条约。 '''第三十五条 立法程序与两院协调''' (一)法律案可由政府、国会任何一院议员或符合法定人数的公民联署提出。 (二)法律案通常先在众议院审议通过,后送交参议院。参议院可批准、否决或提出修正案。若两院无法达成一致,可组成两院调解委员会协商。协商不成,若众议院再次以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法律案可直接送呈总统,但涉及联邦主体专属权限或参议院特定批准权的除外。 (三)法律案经国会最终通过后,送呈总统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议员权利与义务''' 国会两院议员在国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非经所属议院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议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人民意见和要求。 <center>'''第七章 联邦司法'''</center> '''第三十七条 司法独立''' 司法权由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独立行使,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和检察官独立进行审判和检察,只服从法律。 '''第三十八条 法院体系''' 联邦司法体系包括: (一)联邦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机关行为的合宪性,裁决联邦与联邦主体之间、各联邦主体之间及联邦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 (二)联邦最高法院: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确保法律统一适用。 (三)联邦高级法院及各联邦主体设立的各级地方法院。 (四)法律可设立专门法院。 '''第三十九条 联邦宪法法院组成与权限''' (一)联邦宪法法院由九名法官组成,由总统、国会众议院、国会参议院各提名三名,经法定程序任命,任期十二年,不得连任。 (二)联邦宪法法院的管辖权、组成细则及程序由《联邦宪法法院法》规定。 '''第四十条 检察体系''' 联邦设立最高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联邦总检察长对国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获得司法救济权''' 任何公民在其宪法或法律赋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不得设立法律之外的特别法庭。 <center>'''第八章 财政与预算'''</center> '''第四十二条 预算主权与审计监督''' 联邦的财政收入与支出实行预算管理。预算案由政府编制,由国会审议批准。预算执行情况须接受联邦审计署的独立审计,审计报告提交国会。 '''第四十三条 税收立法权''' 联邦的税种、税率、税收减免等事项由法律规定。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征收、减免税收或擅自设立基金、收费项目。 '''第四十四条 财政联邦主义与转移支付''' 联邦与各联邦主体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法律应保障各联邦主体享有与其事权相匹配的财力。联邦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调节各联邦主体之间的财力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center>'''第九章 国防与安全'''</center> '''第四十五条 武装力量性质与使命''' 徐意志联邦护国队是国家的武装力量,其使命是保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抵御外来侵略,参加抢险救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其建设与发展须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四十六条 军队指挥与国会监督''' 联邦护国队最高统帅权属于总统。和平时期,军队的行政管理与指挥由国防部长负责。军队的规模、组织、员额及重大装备发展计划须由法律规定。对外使用武力或宣布进入防御状态,须经国会批准。紧急情况下总统可先行采取必要措施,但须在四十八小时内提请国会追认。 '''第四十七条 兵役制度与公民义务''' 联邦实行志愿兵役制为主体的兵役制度。具体办法由法律规定。公民依法服兵役是光荣义务。尊重和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center>'''第十章 宪法的修改与解释'''</center> '''第四十八条 宪法修改程序''' 宪法的修改,须由联邦国会众议院或参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修正案,或者由总统、国务卿联名提出修正案。修正案须经国会两院各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修正案通过后,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联邦主体的立法机关批准,或者举行全国公民投票并获得有效票的过半数赞成,方可生效。本宪法第一条(国家属性)、第二条(领土完整)、第三条(共和政体)及本章之规定,不得成为修改的对象。 '''第四十九条 宪法解释权''' 本宪法的解释权属于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宪法法院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五十条 宪法生效与旧法存废''' 本宪法自魏启历1999年4月26日由制宪会议通过并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宪法施行前制定的法律、法规,凡与本宪法相抵触的,以本宪法为准;凡不与本宪法抵触的,继续有效。 <center>'''附:《权利保障补充条款》(第一次宪法修正案,魏启历2014年)'''</center> '''第一条''' 公民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二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完善人权法律体系。 '''第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与医疗保健体系,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与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 '''第四条''' 国家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民享有健康、宜居生活环境的权利。 '''第五条''' 本宪法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规定,不应解释为否定或轻视人民所固有的其他权利。未列举的权利,同样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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