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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尔滨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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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割据时期=== 菲尔德历435年起,有记录的数百个小邦国开始在法尔滨群岛上纷纷建立,各国之间攻伐不断。 菲尔德历2170年,哈拉尔·克拉西塔·拉斐尔(即[[拉斐尔一世]])以[[拉斐尔教]]之名开始统一战争。拉斐尔一世是极其杰出的军事家、政治家,为人慷慨、清廉刚正、广受赞誉。因在法尔滨统一战争中表现出的军事才能和领袖风范闻名于世界,也正是拉斐尔一世首次提出“法尔滨人”民族概念,使数百个邦国团结于其身边。无论是艾泽林斯人还是赫尔普人,甚至是伯利人,都不得不承认其为具有“骑士风度的君主”。 ===王国时期=== 菲尔德历2176年5月,各邦国代表于[[达文]]签订条约,推举并承认拉斐尔一世为“全体法尔滨人的国王”,尊称为“帝皇”。从此法尔滨自数百个独立的小邦国合并成立了一个统一的王国。 菲尔德历2422年9月,[[第一次双教战争]]爆发,圣塔教远征军登陆法尔滨王国,“大帝”[[埃洛斯·特洛维斯]]号召法尔滨人团结起来保卫家园。与他的祖先拉斐尔一世一样,埃洛斯大帝也是一位不世出的卓越的统治者和军事家。埃洛斯的对手、来自[[艾泽林斯联邦共和国|艾泽林斯]]的[[诗华立]]伯国的奥西柏林曾说:“埃洛斯睿智、勇敢、慷慨无比。正因为如此,我们有远见的贵族都或畏惧、或崇拜他。因为他让我们懂得了,要赢得下属的心,再没有比慷慨的赏赐更有效的手段了。”他虽然是一位虔诚的[[拉斐尔教]]教徒,但他不因宗教观而影响其政治信念和政策,他的宏大气魄甚至令来自大陆的[[圣塔教]]教徒们肃然起敬。现如今,他的名字成了勇士精神和卓越统治者的代名词。 菲尔德历2432年5月,历时10年的第一次双教战争以法尔滨王国的胜利而告终。战争结束后,埃洛斯大帝宽仁地释放了所有的圣塔教士兵,并允许他们返回家园。当代法尔滨帝国皇帝也以被称为“现代拉斐尔”或“现代埃洛斯”为荣。 “我认为拉斐尔大帝和埃洛斯大帝之所以是伟大的领袖,因为他们不仅有能力运用民族的精神,把生命注入了法尔滨民族、统一了她,并赋予她一个目标和意志,更是因此他赢得了对圣塔教徒侵略的辉煌胜利,他证明了法尔滨人并不比大陆人差。” 菲尔德历3315年8月23日,国王[[拉斐尔五世]]逝世。自此开始,法尔滨王国开始陷入严重的危机之中。农村枯竭,城市衰落,内战连绵,王国政府全面瘫痪,这种全面的混乱现象,历史上称作“三十四世纪危机”。此次危机与王国以前遭遇的危机性质完全不同:前者是能够克服的危机,后者则是只能疲于应对并终将导致灭亡的危机。从前的法尔滨人只要坚持发扬自己的特点就能够克服出现的危机,而这段时期的法尔滨人为了应对眼前的危机已经竭尽全力,甚至因此改变了自己的本质,结果只能导致危机愈发严重。在一百年时间内,法尔滨王国就更换了多达24位统治者。 菲尔德历3427年1月,“传教士”[[圣·芙兰一世]]被推举为新一任国王,他通过内政外交手段巩固了权力,并采用多种手段逐个击破王国境内的反叛者和侵略者。 ===第一帝国时期=== 菲尔德历3438年10月3日,圣·芙兰一世再次完全统一法尔滨群岛。在他的治下,法尔滨帝国开始进入了极盛的帝国时代。 菲尔德历3900年代,是法尔滨经济由于通货膨胀而日益恶化的时代,通货膨胀使得社会购买力下降,40世纪80年代地主因欠收加租进一步削减农民的收入。国内最大的地主拉斐尔教会教廷对谷物征收什一税。什一税表面上减轻了皇帝税项对民众的压力,实际上对每天都饿着肚子的穷人而言是一座大山。国内设置的关卡则限制了国内的经济活动,在间歇性作物欠收时成为运输障碍。资料显示,贫户家庭在面包上的支出在菲尔德历3988年占家庭收入的一半,菲尔德历3989年则达到80%。商品滞销,农民涌入城市造成高失业率,使得社会开始动荡不安。 在[[卡斯特六世]]当政时期,由于人民极度不满皇帝的统治,不断遭到各种抨击。这形成了思想运动,涌现出了一大批思想开明的人物,天赋人权、君主立宪、三权分立、主权在民等思想应运而生,并且日益深入人心。由思想启蒙带来的愤恨和渴望,以及由此而生的社会和政治因素也是[[法尔滨资产阶级革命]]产生的重要原因。 菲尔德历3992年8月12日,法尔滨帝国通过了第一部宪法,即“九二宪法”,被普遍认为是菲尔德大陆仅次于诗华立宪法的第二部成文国家宪法。九二宪法最开始是为了填补法尔滨帝国和它的传统政治制度长期存在的缺陷,以及缓和与新兴的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宪法提出资产阶级和贵族之间应具有同等政治权利,并将农民置于政府的保护之下,因而减轻了虐用农奴的情况。宪法也试图通过树立更加民主的君主立宪制来替代先前权贵造成的无政府状态。但九二宪法来得太晚了,此时国内资产阶级革命已经愈演愈烈。 菲尔德历3998年7月,一场席卷全国的资产阶级革命爆发,资产阶级起义军攻占了皇宫,处决了皇帝[[卡斯特七世]],发布《共和宣言》。 ===共和国时期=== 菲尔德历3999年5月,法尔滨制宪会议召开,宣布成立共和国。自菲尔德历3998年大革命开始,法尔滨国内一直存在着民主派和君主派的较量,双方势均力敌。因此面对第一帝国灭亡后的烂摊子,国内各种势力达成了短暂妥协,双方分别做出让步,出台了一个极其奇怪的法律汇编,后人称之为“零四宪法”。实际上它不是一部完整的成体系的宪法,而是各种政权组织运行原则的汇编。在“宪法”投票时,赞成票只比反对派多了1票。可见双方分歧之大。为了调和各方矛盾,该法律尽力照顾各方需求。该法律设“总统”一职,掌握行政,但这个总统的行政权极大,几乎等同于皇帝。立法方面,设参、众两院,其中参议院权利巨大,九年一届,300名参议员中还有75人任职终身。尽力满足各方,也就意味着没有完全满足各方,所以在民主派看来只需要把法律中的“总统”二字改成“皇帝”,把“参议院”改成“贵族院”就能瞬间完成政体的转换,这是十分危险的。而在君主派看来,虽然“宪法”没有明确法国政体是共和制,但通过总统一职、权力制衡原则能间接体现共和,这也离自己心中的君主制相去甚远。这样双方都在努力借由第三共和国的平台真正实现自己心中的政体改造。 菲尔德历4001年3月,[[第一次金冠花战争]]爆发,法尔滨共和国政府高层将国内矛盾转嫁为与[[金冠花三元帝国]]之间的领土纠纷等关键矛盾。国内的矛盾被战争狂热所掩盖。战争的起因是法尔滨共和国的崛起和他们对扩张以及宗教的狂热,他们将侵略的矛头指向了隔海相望的疆域巨大的金冠花三元帝国。但是此时的金冠花三元帝国虽显呈衰微之势,但实力仍存,他们誓死捍卫自己的信仰以及自己的国土,誓将异教徒赶回自己的老家。 菲尔德历4008年11月,[[金冠花三元帝国]]战败于法尔滨共和国,被迫割让包括西菲尔德大陆在内的大片土地。这场战争是菲尔德大陆进入工业时代的第一场大规模战争,也对数年后的[[简芙兰琪独立战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菲尔德历4008年4月16日,[[大菲尔德邦联]]成立,法尔滨共和国加入邦联。 菲尔德历4133年2月,[[第二次金冠花战争]]爆发,起因是金冠花三元帝国和法尔滨帝国之间于4133年发生的一场局部战争,金冠花三元帝国试图反击法尔滨共和国以夺回失去领土。 菲尔德历4135年5月,金冠花三元帝国再次被法尔滨共和国击败,被迫割让更多土地。 菲尔德历4170年6月,共和国政局动荡,传统左派和右派围绕政体的交锋不止。就在这种背景下,借由[[坎雷诺号事件]],双方的矛盾彻底爆发了。在坎雷诺号事件中,支持船长的人看来,该事件不是一个围绕船长是否有罪而展开的斗争,而是全国进步势力同军队和教权派的反动势力之间的决战,是那些相信《共和宣言》的民主人士和否认《共和宣言》的君权派的决战,是那些拥护共和政体人士和反对共和人士之间的决战。这就是坎雷诺号事件复杂的原因。 ===第二帝国时期=== 菲尔德历4172年9月,旧贵族、保皇党和保守派同盟控制下的军队解散了左翼政府,控制了议会,要求必须颁布新宪法以确保稳定,这无疑是对共和政权的施压。随后议会起草的宪法草案被否决,最终,一份经过修订的《九二宪法》被颁布。这份宪法即代表着第二帝国的诞生。宪法表面上是君主制下的妥协,承认了资产阶级革命的部分原则,比如宗教自由和赋税平等,甚至给予了政治特赦。但同时,它又极力重申了君主在行政、立法、司法上的至高无上权力,以及解散众议院和任命贵族的特权。 菲尔德历4473年8月3日傍晚,[[艾泽林斯灾难]]爆发,全大陆超过60%以上地区供电被切断,全大陆经济科技陷入停滞不前的境地,社会发展严重倒退,包括法尔滨帝国在内的大量国家和地区直至一百年后也尚未从阴霾中走出,恢复至原有水平。 菲尔德历4474年2月,[[废土战争]]爆发,法尔滨帝国加入[[艾泽林斯共和国]]和[[极东帝国]]的启示录联盟。 菲尔德历4475年7月31日,“胜利日协定”在[[芙洛拉]]签订,代表着以艾泽林斯共和国为首的“启示录联盟”的胜利以及以金冠花三元帝国、薇尔芙拉民主共和国联盟为代表的“协议书联盟”的战败尘埃落定。 菲尔德历4475年7月31日,“胜利日协定”在芙洛拉签订,代表着以艾泽林斯共和国和法尔滨帝国为首的“启示录联盟”的胜利以及以金冠花三元帝国、薇尔芙拉民主共和国联盟为代表的“协议书联盟”的战败尘埃落定。这场历时一年的灾难性战争终于落下了帷幕。 菲尔德历5142年9月29日,邦联方面军于[[胡意志帝国]]北部[[欧普提克斯]]港登陆,[[双大陆战争]]正式爆发。法尔滨帝国作为邦联主力军之一,积极参与了对[[魏启大陆]]的战争。 菲尔德历5151年12月25日,邦联方和联盟方于逑拉拉签署停战协议,双大陆战争正式宣告结束。 ===第三帝国时期=== 菲尔德历5168年10月12日,新版《法尔滨帝国宪法》,又称[[《瓦尔德娜宪法》]]或《六八宪法》,草案制定完成。修正案确立了皇帝作为象征性元首的地位,改革了贵族院为混合制参议院,给予了西菲尔德特别自治权,并承诺八年后就君主制存废举行最终公投。 菲尔德历5169年4月1日,关于改革道路的全民公投以62.3%的支持率通过。[[圣·瓦尔德娜·芙兰]]在埃洛斯大帝城堡的阳台上发表了著名的讲话:“我选择希望。不是因为我相信希望必然实现,而是因为绝望必然失败。” 菲尔德历5176年6月1日,关于君主制存废的最终公投举行,结果以51.8%对48.2%的微弱优势决定保留君主制,第一修正案于6月10日公布。瓦尔德娜成为法尔滨帝国历史上首位“民选君主”——她的合法性不再来自血统或神圣权利,而来自人民的直接选择。 {{折叠文字|折叠文字标题=《九二宪法》|文字标题=《九二宪法》|折叠内容= <center>'''《最神圣之法尔滨拉斐尔帝国宪法》'''</center> <center>'''第一章 皇位与皇权之神圣本源'''</center> '''第一条''' 最神圣之法尔滨拉斐尔帝国乃受神圣意志启迪、由先帝拉斐尔一世所缔造,并由其不朽之血脉世代传承之永恒国度。皇帝陛下万世一系,乃国家之最高主宰,帝国统一、独立与延续之最高象征。 '''第二条''' 皇帝陛下之权威,源于神圣意志之默示与帝国万民之间心拥戴。陛下为拉斐尔教会在尘世之最高守护者及神在人间的第一信使,其人身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条''' 皇位依《法尔滨帝国皇室继承法》所定之顺序,由拉斐尔圣裔血脉世袭。女性后裔享有平等之继承权。皇帝陛下驾崩、退位或让位时,皇嗣即依据宪法与法律即时践祚。 <center>'''第二章 皇帝陛下之权柄'''</center> '''第四条 总揽大权''' 皇帝陛下总揽统治权,并依本宪法及帝国之基本法行使之。陛下之意志为国家意志之最高体现,一切法律、政令及国家行为,均需以陛下之名颁布或得其最终认可。 '''第五条 立法权相关''' 一、帝国议会由皇帝陛下召集、开幕、延会及闭会。 二、皇帝陛下得解散平民院,下令举行新选举。 三、法律经帝国议会通过后,须呈递皇帝陛下批准。陛下享有神圣裁可权,得批准或否决任何法律案。否决之法律案,于本届议会任期内不得再行提出。 四、在帝国议会闭会期间,遇有紧急事变需颁布法律时,皇帝陛下得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之敕令。该敕令须于下次议会集会时提交追认,若遭议会否决,则即时失效。 '''第六条 行政权相关''' 一、皇帝陛下任命内阁总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及全体国务大臣对陛下负责。 二、皇帝陛下根据内阁之建议与认可,行使以下大权: (一)批准及颁布法律,并监督其确实执行。 (二)召开帝国议会。 (三)发布敕令,维持公共安全与秩序,或应对非常灾害。 (四)统帅帝国一切武装力量(详见第七条)。 (五)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六)授予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 (七)下令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 三、皇帝陛下得要求内阁总理大臣及任何国务大臣就国政事务进行说明。 '''第七条 军事统帅权''' 一、皇帝陛下为帝国陆海空三军及一切其他武装力量之最高统帅。此统帅权为陛下神圣固有之权力,不容置疑与分割。 二、军队之编制、常备兵额及制度,由陛下敕令定之。 三、皇帝陛下通过帝国防卫省及总参谋部行使统帅权,决定国防政策、重大军事行动及高级将帅之任免。 '''第八条 司法与监察权''' 一、司法权以皇帝陛下之名义,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 二、皇帝陛下有权任命及罢免最高裁判所之长官及法官。 三、皇帝陛下设立帝国监察院,对文武百官及国家机构行使监察权,以确保政令畅通及对陛下之忠诚。 '''第九条 宗教与文化权''' 一、皇帝陛下为拉斐尔教会之最高守护者,有权召集宗教会议,对涉及国教之重大教义与礼仪问题做出最终裁定。 二、陛下倡导并保护帝国之艺术、科学与教育,为其最高庇护者。 '''第十条 国家象征与外交''' 一、皇帝陛下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见外国使节,授予国书。 二、一切对外条约及重大外交承诺,须经陛下最终批准方为有效。 <center>'''第三章 皇位继承与摄政'''</center> '''第十一条''' 皇位继承依《法尔滨帝国皇室继承法》执行,该法律为帝国根本法之一部分,其修改须经皇帝陛下提议,并由帝国议会两院各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十二条''' 皇帝陛下因年幼、疾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暂时不能亲政时,应依法设立摄政或摄政会议。摄政人选由皇室会议拟定,经帝国议会同意后,以陛下之名代行除修改宪法外之大部分皇权。 <center>'''附则'''</center> 本章所定之皇帝陛下大权,其行使须以帝国之福祉与长治久安为唯一圭臬。陛下之神圣职责,在于守护帝国之宪法、传统与全体臣民之根本利益。具体之行使程序,由本宪法其他章节、相关法律及帝国之悠久惯例予以详定。 <center>'''第四章 国体与主权'''</center> '''第十三条 帝国之构成''' 一、最神圣的法尔滨拉斐尔帝国为统一而不可分割之主权国家,由拉斐尔皇室世袭统治。 二、帝国之主权,源于神圣意志,寓于皇帝陛下之身,并经由宪法所定之机构与程序行使之。 三、国家之政体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皇帝陛下与帝国议会共享立法权,皇帝陛下通过内阁行使行政权,司法权以皇帝陛下之名独立行使。 '''第十四条 领土与人民''' 一、帝国之领土,包括法尔滨群岛、西菲尔德大陆领土、拉斐尔岛及所有附属岛屿与领水,神圣不可分割。 二、所有居于帝国领土之内、效忠皇帝陛下、遵守帝国法律者,皆为帝国臣民,享有宪法与法律所规定之权利,并承担相应之义务。 三、国家保障各民族之合法权利与利益,禁止任何形式之民族歧视与压迫。一切民族分离活动为非法,并构成对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之最严重背叛。 <center>'''第五章 帝国议会'''</center> '''第十五条 议会之地位与组成''' 一、帝国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并与皇帝陛下共享立法权。 二、帝国议会由贵族院与平民院两院构成。两院均为皇帝陛下之立法咨询与协赞机构。 三、皇帝陛下为帝国议会之组成部分,议会之集会、立法活动及最终决议,均需体现陛下之意志。 '''第十六条 贵族院''' 一、贵族院由五十名议员组成,代表帝国之传统、荣誉与各领地之整体利益。 二、议员资格限于拥有爵士及以上世袭或终身贵族头衔者。其产生办法由《法尔滨帝国贵族院组织法》另行规定,原则上通过贵族内部推选与皇帝陛下任命相结合之方式产生。 三、贵族院议员任期为六年,每三年改选其中半数,以保证其连续性与稳定性。 四、贵族院拥有以下权力: (一)审议并表决下议院通过之法案,可提出修正案或予以否决。 (二)就国家重大政策、条约及预算案向皇帝陛下及内阁提出建议。 (三)受理涉及贵族特权与国家根本制度之特别请愿。 (四)在皇帝陛下御准下,对内阁国务大臣提出质询。 '''第十七条 平民院''' 一、平民院由三百零八名议员组成,代表帝国全体臣民之普遍利益。 二、议员通过普遍、平等、直接、秘密之选举产生。具体选区划分与选举办法由《法尔滨帝国选举法》规定。 三、平民院议员任期为三年。内阁总理大臣经皇帝陛下批准,有权解散平民院,下令举行新的大选。 四、平民院拥有以下权力: (一)法律案之首创权。除宪法特别规定专属皇帝陛下或贵族院之事项外,一切法案均由平民院率先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国家年度预算与决算。 (三)根据选举结果,经内部协商后,向皇帝陛下提名内阁总理大臣人选。 (四)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可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该案若获通过,内阁应总辞职,或提请皇帝陛下解散平民院。 '''第十八条 立法程序''' 一、法律案经平民院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贵族院审议。 二、若贵族院对法案无修改,或两院就修正案达成一致,则该法案呈递皇帝陛下,请求裁可。 三、若两院对法案发生分歧,应组织两院联合委员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该法案可于下一会期再次于平民院提出。若平民院连续三次通过同一法案,而贵族院均予否决,则该法案可直接呈递皇帝陛下裁决。皇帝陛下有权批准该法案成为法律,或予以否决。 四、涉及皇室事务、贵族特权、国教根本教义、领土变更及宣战媾和之法案,必须获得贵族院明确同意,方可进入后续程序。 五、所有经议会通过之法案,非经皇帝陛下最终批准并颁布,不得成为法律。 '''第十九条 议会之集会与特权''' 一、帝国议会每年由皇帝陛下召集常会。遇有紧急事项,皇帝陛下可召集临时会议。 二、两院议员在院内之发言及表决,对外不负责任。非经所属议院批准,议员在会期内享有不被逮捕之特权(现行犯除外)。 三、议会之议事程序、内部纪律及辅助机构设置,由各院自行制定的规则规定,但不得与宪法及帝国基本法相抵触。 <center>'''第六章 内阁与行政'''</center> '''第二十条 内阁之地位与组成''' 一、内阁为帝国最高行政机关,总揽国家行政事务,对皇帝陛下负责。 二、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及若干部之国务大臣组成。 三、内阁总理大臣由皇帝陛下根据平民院之主要政治意向任命,代表内阁,统率行政各部。 四、国务大臣由内阁总理大臣提名,皇帝陛下任命。内阁成员中,贵族出身者与平民出身者之比例,应大致遵循法律所定之传统。 '''第二十一条 内阁之职权与责任''' 一、内阁执行法律,总理国家政务。 二、内阁负责编制国家预算案,并提交帝国议会审议。 三、内阁在法律范围内,制定为执行法律所必要之政令。 四、内阁总理大臣及全体国务大臣,须就其职务行为对皇帝陛下负连带及个别责任。平民院通过之不信任案,视为对内阁之重大问责。 <center>'''第七章 地方自治'''</center> '''第二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 一、为便于治理,帝国领土统一划分为贵族领、郡及自治区三类行政单位。 二、贵族领为帝国传统封建领地,由皇室册封之贵族世袭或敕任管辖,在法律框架内享有领地相关传统权益,行政事务受中央内阁与皇帝陛下监督。 三、郡为帝国基本行政单位,分设于法尔滨群岛及西菲尔德大陆全域,其行政长官由皇帝陛下根据内阁建议正式任命。 四、自治区主要设立于西菲尔德大陆等具有特殊民族、历史背景之地区,依照帝国法律享有相应地方自治权。 '''第二十三条 自治权之限度''' 一、自治区之自治政府,有权在法律框架内管理地方事务,包括部分文化、教育、经济及民生项目。 二、自治区总督可由当地居民依《法尔滨帝国地方自治法》选举产生,但其任命须经皇帝陛下批准,或经帝国议会相关程序确认,以确保其效忠帝国整体利益。 三、国防、外交、关税、货币、全国性法律与司法、重大资源开发等事务,专属帝国中央政府权限,不属地方自治范围。 四、任何自治区之自治活动,不得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宪法秩序及拉斐尔国教之神圣地位。中央政府有权依据法律,纠正或停止任何被视为越权或危害国家统一的地方行为。 '''第二十四条 贵族领之权限与义务''' 一、贵族领之领主,依帝国皇室册封诏令与相关法律,享有领地内传统荣誉、庄园经济收益、礼仪性管辖权及地方社会治理建议权等合法固有权益。 二、贵族领领主须宣誓终身效忠皇帝陛下与帝国,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与地方安定,按期履行帝国规定之财税、兵役协管等法定义务。 三、贵族领无独立外交、国防、立法、货币及关税权限,不得私自组建武装力量、颁布与帝国法律相抵触之地方规则,不得从事任何分裂国家或对抗中央之行为。 四、贵族领行政事务受皇帝陛下及内阁直接监督,领主可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协管领地内治安、民生、地方传统事务,重大决策须呈报中央核准后方可施行。 五、贵族领之传承、变更与撤销,须经皇帝陛下敕令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贵族领之合法权益。 <center>'''第八章 臣民之权利与义务'''</center> '''第二十五条 权利之保障''' 一、帝国臣民之基本权利,源于神圣意志之赋予与拉斐尔先帝之遗泽,受本宪法及帝国法律之保护。皇帝陛下为臣民权利之最高守护者,有义务确保此等权利不受侵犯。 二、臣民之权利行使,以不违背帝国之统一、安全、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为限。法律为保障他人权利、维护公共利益所设之必要限制,不受前款之妨碍。 '''第二十六条 法律面前之平等''' 一、帝国臣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出身、性别、民族、信仰、职业、财产状况及其他身份而受歧视或享有特权。 二、贵族之世袭特权及荣誉,仅限于礼仪性、文化性事项,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得作为拒斥法律适用或免除法律义务之依据。 三、女性与男性享有完全平等之法律地位,在财产继承、契约缔结、诉讼提起、公职就任、受教育及其他一切法律事务中,不得因性别而受差别对待。 '''第二十七条 人身自由与尊严''' 一、帝国臣民之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律所定程序,任何人不受逮捕、拘禁、审讯或处罚。 二、逮捕或拘禁须由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执行,并应立即告知理由。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有权要求立即通知其亲属或信任之人。 三、禁止对任何人施以酷刑、残忍或不人道之待遇,或强迫其从事有损人格之劳役。 四、臣民之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侮辱、诽谤或非法侵入私人领域之行为。 '''第二十八条 居住与迁徙自由''' 一、帝国臣民有选择住所、迁徙及出国旅行之自由。 二、非依法律所定之公共安全、卫生防疫或刑事侦查需要,不得侵入、搜查或查封臣民之住宅。 三、臣民之通信、邮政、电报及其他通讯之秘密受法律保护,非依法律程序不得检查或扣押。 '''第二十九条 信仰与良心自由''' 一、帝国臣民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之自由,有参加或不参加宗教仪式之自由。国家不得强制臣民信仰特定宗教或参与特定宗教活动。 二、拉斐尔教为国教,享有国家之特别保护,但此保护不得作为侵害其他宗教信仰自由之依据。 三、西菲尔德地区之圣塔教及其他传统信仰,受法律平等保护。国家尊重该地区之宗教传统,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改变信仰。 四、宗教事务与世俗事务分离。任何宗教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及教育之公共职能。 '''第三十条 民族平等与文化权利''' 一、法尔滨人、伯利人及帝国境内其他民族,均为帝国臣民,享有平等之法律地位与政治权利。 二、国家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之自由,在民族聚居地区,官方文件应同时使用当地通用文字。 三、伯利人及其他少数民族有权保持和发展其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及生活方式,国家对此予以尊重和保护。 四、自治区之教育事务,应保障少数民族语言之教学权利,同时确保帝国通用语言之普及。 五、禁止以民族成分作为拒斥就业、入学、任职或其他社会机会之理由。国家应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历史上形成之民族间事实不平等。 六、民族身份之登记与认定,依法律所定程序进行,尊重个人之自主选择与民族认同。 '''第三十一条 言论与表达自由''' 一、帝国臣民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及游行示威之自由。 二、前款权利之行使,以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他人名誉与权利为限。其限制应以法律明文规定,且为民主社会所必要。 三、臣民有依法组织政党、参与政治活动之自由。政党之成立须依法登记,其纲领与活动不得违背宪法秩序及帝国统一。 四、新闻、广播、电视及其他媒体之自由受法律保护,禁止事前审查。媒体从业者之职业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二条 请愿与诉愿权利''' 一、帝国臣民有就损害其权益之行政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请愿及诉讼之权利。 二、臣民认为其宪法权利受公权力侵害时,得依法向帝国裁判所提起宪法诉讼。 三、行政机关对臣民之请愿,应依法定程序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三条 财产权与经济自由''' 一、帝国臣民之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非依法律所定之公共利益需要,并给予公正补偿,不得征收或征用臣民之财产。 二、臣民有选择职业、从事营业及缔结经济契约之自由。国家对此自由之限制,应以法律明文规定,且为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臣民有依法组织工会、进行集体谈判及罢工之权利,但行使此权利应符合法律规定之程序,并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及社会秩序。 四、国家保障劳动者之休息权、安全卫生之工作条件及获得合理报酬之权利。 '''第三十四条 受教育权''' 一、帝国臣民有接受教育之权利。国家应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并逐步延长免费教育年限。 二、教育之目标在于培养臣民之健全人格、公民责任、职业能力及国家认同,同时尊重思想与学术自由。 三、公立学校之设立、管理及教育内容,应保障各民族、各宗教背景学生之平等权利,不得强制灌输特定宗教教义。 四、国家应设立奖学金及助学制度,保障经济困难学生之受教育机会,逐步消除因财产差异造成之教育不平等。 '''第三十五条 参政权''' 一、年满二十岁之帝国臣民,不分性别、民族,均有依法选举及被选举之权利。 二、臣民有依法担任公职之平等权利。公职之就任,应以能力及品德为标准,不得因性别、民族、出身而设不合理之限制。 三、妇女享有与男子完全平等之参政权,在选举、被选举及担任一切公职方面,不得因性别而受差别对待。 '''第三十六条 婚姻家庭之权利''' 一、婚姻之缔结,基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之一夫一妻制。国家保护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之婚姻制度。 二、夫妻在婚姻、家庭及财产关系中地位平等,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与社会活动的自由。 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之权利与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之义务。 四、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之法律地位,不得受歧视。 '''第三十七条 人形之特别规定''' 一、帝国境内之人形,其法律地位由特别法另行规定。在人形权利相关立法完成前,其现有法律地位维持不变。 二、国家承认人形具有有限之权利能力,禁止对人形施以残忍或不必要之损害。人形之制造、使用及处置,应符合人道及安全之标准。 三、人形权利之扩展,应经由帝国议会之立法程序,并充分考虑技术发展、社会伦理及国家安全之需要。 '''第三十八条 臣民之义务''' 一、帝国臣民有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维护宪法秩序、服从法律及尊重他人权利之义务。 二、臣民有依法纳税及服兵役之义务。兵役之履行,应遵循法律所定之公平原则,不得因民族、出身而受歧视性对待。 三、臣民有受教育的义务,父母或监护人有使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之责任。 四、臣民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享有权利者,应履行相应之义务;履行义务者,应享有相应之权利。 '''第三十九条 权利之救济''' 一、臣民之宪法权利受侵害时,得依法定程序请求救济。帝国裁判所对宪法争议有最终裁决权。 二、皇帝陛下得依臣民之请愿,对侵害权利之行政行为予以纠正,但此不妨碍臣民依法寻求司法救济之权利。 三、国家应建立有效之权利救济机制,确保臣民得以便捷、公正之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center>'''附则'''</center> 本章所定之臣民权利,为帝国宪法秩序之核心。皇帝陛下、帝国议会、内阁及一切国家机关,均负有尊重与保护此等权利之义务。权利之行使与限制,应以帝国之长治久安与臣民之根本福祉为依归,不得借限制之名,行剥夺之实。具体之权利内容与保障程序,由本宪法其他章节、相关法律及帝国之司法实践予以详定。 <center>'''第九章 国家象征'''</center> '''第四十条 国旗''' 一、法尔滨帝国之国旗,定名为"拉斐尔圣旗"。 二、国旗之形制为横长方形,纵向三等分:上部为金色,占旗面三分之一;下部为红色,占旗面三分之一;中部为白色绶带,占旗面三分之一,绶带中央印有拉斐尔皇冠。 三、金色象征拉斐尔皇室之荣耀与帝国之光辉历史;红色象征帝国臣民之勇气、牺牲与忠诚;白色绶带象征神圣意志之庇佑与拉斐尔教之纯洁;拉斐尔皇冠象征皇帝陛下之至高权威与帝国之统一。 四、国旗之制作规格、使用场合、悬挂方式及降半旗之情形,由《法尔滨帝国国旗法》另行规定。 五、国旗为帝国神圣之象征,一切臣民及居帝国境内之外国人,均应尊重国旗。公然侮辱、损毁或亵渎国旗者,依法惩处。 '''第四十一条 国徽''' 一、法尔滨帝国之国徽,定名为"拉斐尔盾徽"。 二、国徽之形制为盾形,中央印有金色拉斐尔皇冠,皇冠上方饰以光芒四射之神圣光环;盾面以金色与红色为底色,呈斜向分割;盾徽周围环绕帝国勋章绶带,上书法尔滨语国名“最神圣之法尔滨拉斐尔帝国”。 三、国徽用于皇帝陛下之诏书、帝国政府之公文、驻外使领馆之标识、帝国货币之铸印及其他法定场合。 四、国徽之具体图案、使用规范及制作标准,由《法尔滨帝国国徽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歌''' 一、法尔滨帝国之国歌,定名为《先帝仍在》。 二、国歌之歌颂对象,为拉斐尔教之创立者、法尔滨民族之统一者、拉斐尔王朝之始祖——拉斐尔一世先帝,以及历代为帝国之统一、繁荣与尊严而奋斗之先帝英灵。 三、国歌之演奏,于下列场合行之: (一)皇帝陛下之登基典礼、诞辰庆典及国家大典; (二)帝国议会之开闭幕仪式; (三)驻外使领馆之国庆日庆祝活动; (四)帝国臣民之重大礼仪场合; (五)法律所定之其他场合。 四、国歌演奏时,在场之帝国臣民应肃立致敬,军人、官员及学生应行规定之礼节。 五、国歌之词曲、演奏规范及使用限制,由《法尔滨帝国国歌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国花与国家植物象征''' 一、法尔滨帝国之国花,定为拉斐尔金花,象征帝国之繁荣、坚韧与永恒。 二、拉斐尔金花为法尔滨群岛特有之珍稀花卉,其金色花瓣与红色花蕊,与国旗之色相应,被视为神圣意志之化身。 三、帝国政府应保护拉斐尔金花之自然生长环境,禁止非法采摘与贸易。皇室园林及帝国公园应设立专门区域,保育与展示国花。 四、法尔滨威士忌之原料大麦、法尔滨高地之石楠花,视为帝国之辅助植物象征,代表帝国之农业传统与自然风貌。 '''第四十四条 国家动物象征''' 一、法尔滨帝国之国家动物,定为金冠海鹰,象征帝国之威严、远见与力量。 二、金冠海鹰为法尔滨群岛特有之猛禽,其翱翔于法尔滨高地与海岸之间,被视为皇帝陛下权威之自然化身。 三、禁止捕杀、伤害金冠海鹰,其栖息地受法律保护。皇室徽章、军旗及帝国重要标识,得使用金冠海鹰之形象。 四、法尔滨高地之黑角鹿、西菲尔德平原之银鬃马,视为帝国之辅助动物象征,代表帝国之自然多样性与文化传统。 '''第四十五条 国家颜色''' 一、法尔滨帝国之国家颜色,定为金色与红色。 二、金色(Pantone 871 C)代表皇室、荣耀与神圣;红色(Pantone 186 C)代表勇气、牺牲与忠诚。 三、国家颜色用于国旗、国徽、皇室标识、政府建筑、官方文件及国家典礼之装饰。 四、非经帝国政府许可,不得将国家颜色用于商业标识、产品包装及其他可能造成混淆之用途。 '''第四十六条 皇室徽章与御玺''' 一、拉斐尔皇室之徽章,为帝国最高之象征,其形制为:盾面分割为四,左上与右下为金色底黑色拉斐尔皇冠,右上与左下为红色底金色金冠海鹰;盾上置皇室冠冕,两侧饰以皇室守护兽金狮与白鹰;盾下悬皇室格言绶带,书"神圣与永恒"。 二、皇帝陛下之御玺,为帝国最高权力之印信,用于皇帝诏书、条约批准书、贵族册封状及其他最重要之国家文书。 三、皇室徽章与御玺之保管、使用及继承,依《法尔滨帝国皇室继承法》及皇室内部规章办理。 四、任何臣民及组织,不得擅自使用、仿冒或亵渎皇室徽章与御玺。 '''第四十七条 皇室格言''' 一、拉斐尔皇室之正式格言,为“神圣与永恒”(法尔滨语:Sanctum et Aeternum)。 二、此格言源于拉斐尔一世先帝之遗训,象征拉斐尔王朝统治之神圣性与帝国之永续性。 三、皇室格言用于皇室徽章、御玺、官方文书及国家典礼,与国歌、国旗具有同等之象征地位。 '''第四十八条 国家纪念日''' 一、法尔滨帝国之国庆日,定为现任皇帝陛下之诞辰。 二、帝国之固定国家纪念日包括: (一)统一纪念日:菲尔德历2176年5月1日,纪念拉斐尔一世统一法尔滨群岛,假期3日; (二)宪法纪念日:菲尔德历4692年10月12日,纪念现行宪法之颁布,假期1日; (三)胜利纪念日:菲尔德历2432年5月19日,纪念第一次双教战争之胜利,假期1日; (四)和解纪念日:菲尔德历4172年9月28日,纪念第二帝国之建立与国内和解,假期5日; (五)元旦:每年1月1日,纪念新年伊始,假期7日。 (六)拉斐尔日:每年2月10日,纪念拉斐尔创教之日,假期3日。 (七)国庆日:现任皇帝之诞辰,假期7日。 三、国家纪念日之具体日期、庆祝方式及休假安排,由《法尔滨帝国节日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筑与圣地''' 一、达文之埃洛斯大帝城堡,为帝国之象征性建筑,是皇帝陛下加冕、国庆典礼及国家大典之举行地。 二、达文之拉斐尔大教堂,为拉斐尔教之最高圣地,是皇帝陛下即位宗教仪式及国教重大庆典之举行地。 三、塔曼利斯登之圣塔大教堂,为帝国境内圣塔教之最高圣地,国家尊重其宗教地位,保护其建筑与文化遗产。 四、法尔滨高地之拉斐尔一世陵寝、西菲尔德之战争纪念碑等,视为国家纪念建筑,受法律特别保护。 '''第五十条 国家货币与度量衡''' 一、法尔滨帝国之法定货币,为都兰,由帝国中央银行发行。 二、都兰之铸币、纸币及电子形式,得印制国旗、国徽或皇室徽章之图案。 三、帝国采用菲尔德大陆统一度量衡标准,同时保留法尔滨传统度量衡作为补充。 '''第五十一条 国家象征之保护''' 一、国旗、国徽、国歌、皇室徽章、御玺、皇室格言及本章所定之其他国家象征,均为帝国神圣不可侵犯之象征,受法律之严格保护。 二、任何侮辱、损毁、亵渎、仿冒或不当使用国家象征之行为,依法惩处。外国人在帝国境内犯前款之罪者,同适用之。 三、帝国政府应制定专门法律,规范国家象征之使用、保护及教育推广,确保臣民尊重与认同国家象征。 四、国家象征之变更,须经皇帝陛下提议,并由帝国议会两院各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国旗、国徽、国歌之核心元素(拉斐尔皇冠、金色与红色、《先帝仍在》之词曲主干)不得变更。 '''第五十二条 首都''' 一、法尔滨帝国之法定首都,为达文郡之达文市。 二、达文市位于法尔滨岛西部,濒临达文河口,为帝国政治、经济、文化及交通之中心,是皇帝陛下之常住地、帝国议会之所在地、中央政府之驻地。 三、达文市之行政地位、城市规划、特殊管理制度及与达文郡之关系,由《法尔滨帝国首都法》另行规定。 四、非经皇帝陛下提议,并由帝国议会两院各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不得变更帝国首都。 <center>'''附则'''</center> 本章所定之国家象征,承载帝国之历史、信仰、价值与认同,是凝聚臣民、彰显国体、对外展示之重要载体。皇帝陛下为国家象征之最高守护者,帝国政府、议会、法院及一切臣民,均有尊重、维护及传承国家象征之责任。国家象征之尊严,即帝国之尊严;国家象征之荣耀,即臣民之荣耀。 <center>'''第十章 宪法之施行与修改'''</center> '''第五十三条 宪法之修改''' 一、本宪法为帝国之根本法,具有最高之法律效力。帝国之一切法律、命令及国家行为,均不得与本宪法相抵触。 二、宪法修改之提案权,属于皇帝陛下或帝国议会两院各以三分之一以上议员之连署。 三、宪法修改案之通过,须经帝国议会两院各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并经皇帝陛下之裁可。 四、涉及下列事项之宪法修改,须经帝国议会两院各以四分之三以上多数赞成,并经皇帝陛下之裁可: (一)皇帝主权之本质及皇位继承之基本原则; (二)帝国之统一与领土完整; (三)拉斐尔教之国教地位; (四)本章所定之宪法修改程序本身。 五、宪法修改案经通过后,应由皇帝陛下于三十日内颁布,并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或依修改案所定之日期生效。 六、同一事项之宪法修改,非经三年以上,不得再行提出。 '''第五十四条 宪法之解释''' 一、本宪法之最终解释权,属于皇帝陛下。皇帝陛下得就宪法之疑义,征询帝国议会或帝国裁判所之意见,但不受其拘束。 二、帝国裁判所在审理案件时,得就所适用之宪法条款进行解释,该解释对所审案件具有约束力。 三、帝国议会两院就各自议事规则及相关职权之宪法条款,有优先解释之权,但不得与皇帝陛下之最终解释相抵触。 四、宪法解释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帝国之统一、安全与尊严; (二)保障臣民之基本权利与自由; (三)尊重法尔滨帝国之历史传统与宪政实践; (四)符合拉斐尔教之基本教义与伦理价值。 '''第五十五条 过渡条款''' 一、本章及前九章之规定,自本宪法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宪法颁布前之法律、命令及制度,与本宪法不抵触者,继续有效;与本宪法抵触者,应依本宪法所定程序,于三年内修订或废止。 二、本宪法颁布时在职之皇帝陛下,其地位与权力依本宪法之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即为合法。 三、本宪法颁布时帝国议会之议员,其任期及职权维持至本届期满为止,但应依本宪法之规定,于下届选举时适用新制。 四、本宪法颁布时之内阁,应依本宪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重新提请皇帝陛下任命。 五、西菲尔德地区之自治区设立及地方自治制度之实施,应于本宪法颁布后五年内,依本宪法第七章之规定,逐步完成。 六、人形权利之立法,应于本宪法颁布后十年内,依本宪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制定完成。 '''第五十六条 最终条款''' 一、本宪法以法尔滨语及菲尔德语两种文字制定,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解释上遇有歧义时,以法尔滨语文本为准。 二、本宪法之正式文本,由皇帝陛下御署,加盖国玺,存放于达文之帝国国家档案馆,并公布于帝国官方公报。 三、本宪法之副本,应分送帝国议会两院、帝国裁判所、内阁及各郡、公国、自治区之行政长官,永久保存。 四、皇帝陛下应于本宪法颁布之日,向帝国臣民及世界各国,宣布帝国宪政之确立,承诺恪守宪法,保障臣民权利,维护帝国和平与繁荣。 五、本宪法为拉斐尔王朝及法尔滨帝国历代先帝之遗泽所凝聚,为帝国臣民之智慧与忠诚所铸就,为神圣意志所庇佑。愿帝国永享和平,愿臣民永得自由,愿皇权永续,愿宪法长存。 }} {{折叠文字|折叠文字标题=《六八宪法》|文字标题=《六八宪法》|折叠内容= <center>'''《最神圣之法尔滨拉斐尔帝国宪法》'''</center> <center>'''菲尔德历5168年10月12日 制宪会议通过'''</center> <center>'''菲尔德历5169年4月1日 全民公投通过'''</center> <center>'''敬告全体帝国公民'''</center> 吾等,法尔滨帝国之公民,承继拉斐尔一世先帝统一诸邦、缔造民族之伟业,铭记埃洛斯大帝抵御外侮、捍卫自由之牺牲,反思帝国历经之动荡与分裂,珍视双大陆战争后之和平与和解。 鉴于专制之弊端已为人民所共弃,革命之惨痛已为历史所铭记;鉴于权力应当源于人民之授权而非血统之神圣;鉴于自由与秩序、传统与进步、统一与多元之平衡乃治国之永恒课题;鉴于西菲尔德之伯利人及其他少数民族之正当诉求应当得到回应;鉴于人形之权利地位亟待法律之明确。 吾等谨以本法典,确立帝国之根本秩序:皇帝作为国家统一与历史延续之象征,议会作为人民主权之代表,政府作为行政权力之执掌,法院作为正义之守护。吾等承诺,以对话替代对抗,以妥协替代革命,以渐进之改革实现社会之正义。 本法典由帝国议会制定,经皇帝陛下裁可,交由全体公民公投批准。菲尔德历5168年10月12日拟定,5169年4月1日全民公投通过。 愿此法典成为帝国长治久安、人民自由幸福之基石。 <center>'''第一章 基本原则'''</center> '''第一条 国家性质''' 一、最神圣之法尔滨拉斐尔帝国(以下简称"帝国")为统一而不可分割之主权国家,实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政体。 二、帝国之主权属于全体公民。皇帝为国家之象征性元首,代表国家之统一与历史之延续。帝国议会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之最高机关。 三、帝国之根本制度为:主权在民、法治国家、权力分立、基本权利保障、地方自治。 '''第二条 领土与国籍''' 一、帝国之领土包括法尔滨群岛、西菲尔德大陆领土、拉斐尔岛及所有附属岛屿与领水,神圣不可分割。领土之变更须经宪法程序。 二、帝国公民资格之取得、丧失与恢复,由法律规定。凡具有帝国国籍者,均为帝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三、帝国承认双重国籍之可能性,具体由法律规定。 '''第三条 国家目标与价值追求''' 一、帝国致力于实现下列目标: (一)保障公民之自由、尊严与基本权利; (二)促进社会之公平正义与共同福祉; (三)维护国家之统一、安全与国际和平; (四)保护自然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五)传承与发展法尔滨之文化遗产,同时尊重各民族之文化多样性。 二、帝国之核心价值为:自由、平等、团结、正义、民主、法治。 '''第四条 政权组织形式''' 一、国家权力之行使,遵循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立法权属于帝国议会,行政权属于内阁,司法权属于法院。各权力机关独立行使其职权,相互合作与制约。 二、皇帝为国家象征性元首,不行使实质性行政权力,但依本宪法规定履行特定职责。 三、内阁对帝国议会众议院负责。众议院得通过对内阁之不信任案。 '''第五条 国家结构形式''' 一、帝国为单一制国家。地方行政区划为郡、公国、自治区及特别行政区。 二、西菲尔德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享有本宪法及法律所定之高度自治权。 三、国家保障地方之自治权,但国防、外交、货币、关税、司法体系之统一及全国性法律之制定,属于中央权限。 '''第六条 民族政策''' 一、法尔滨人、伯利人及帝国境内其他民族,均为帝国之平等公民。国家禁止并消除一切形式之民族歧视。 二、国家尊重各民族之语言、文化、宗教与传统。在民族聚居地区,官方语言之使用应保障各民族之平等权利。 三、西菲尔德特别行政区之伯利人,享有本宪法及《西菲尔德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定之自治权利。 四、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各民族间之理解、尊重与合作,逐步消除历史上形成之不平等。 '''第七条 宗教政策''' 一、拉斐尔教为帝国之国教,享有国家之尊重与保护。皇帝为拉斐尔教会之名义最高守护者。 二、国家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公民均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之自由,有参加或不参加宗教仪式之自由。 三、国家不得强制公民信仰特定宗教。宗教事务与世俗权力分离。任何宗教不得干预国家行政、立法与司法。 四、西菲尔德地区之圣塔教及其他宗教传统,受法律平等保护。塔曼利斯登之圣塔大教堂作为圣塔教之圣地,其宗教地位受国家尊重与保护。 '''第八条 经济制度''' 一、帝国经济制度之基础为:市场经济、私有财产权保护、公平竞争、社会国家原则。 二、国家保障公民之财产权与经济自由,同时为防止经济权力之滥用、促进社会平衡发展,得依法进行必要之规制。 三、土地、矿藏、水源、森林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国家保障其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发展。 四、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残障等情况下之基本生活。 '''第九条 文化政策''' 一、国家保护并促进文化、艺术、科学、教育之发展,保障学术自由与创作自由。 二、国家保护文化遗产,支持各民族之文化传统,促进文化多样性。 三、法尔滨语与菲尔德语为帝国之官方语言。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及接受教育。 '''第十条 国防与外交''' 一、帝国奉行和平外交政策,尊重国际法,致力于国际和平与合作。 二、帝国武装力量之任务为: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保护公民之安全与自由,参与国际和平与人道主义行动。 三、战争之宣布、和平条约之缔结、重要国际条约之批准,须经帝国议会两院同意。 <center>'''第二章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center> '''第十一条 权利之一般规定''' 一、帝国公民之基本权利,源于人之尊严与自由本质,受本宪法及法律之保护。基本权利之保障为一切国家权力之义务。 二、基本权利之行使,以不侵害他人之同等权利、不违背宪法秩序及善良风俗为限。法律为保障他人权利、维护公共利益所设之必要限制,须符合比例原则。 三、基本权利之内容,得依社会发展而扩展。对基本权利之限制,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且不得触及权利之本质内容。 '''第十二条 平等权'''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因性别、民族、种族、语言、宗教、政治见解、出身、财产状况、性取向、性别认同或其他身份而受歧视或享有特权。 二、国家应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事实上之不平等,促进实质平等之实现。 三、妇女与男子享有完全平等之权利。国家促进男女平等之实现,并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性别歧视。 '''第十三条 生命权与人格尊严''' 一、人人享有生命权与人身不可侵犯权。死刑之废除或限制,由法律规定。 二、人人之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酷刑、残忍或不人道之待遇,禁止奴役及强迫劳动。 三、人人享有身体自主权。对身体之医学干预,须基于当事人之知情同意,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四条 人身自由''' 一、人人享有人身自由。非依法律所定程序,任何人不受逮捕、拘禁或其他剥夺自由之处分。 二、逮捕或拘禁须由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执行,并应立即告知理由。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有权要求立即通知其亲属或信任之人,并有权获得律师协助。 三、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推定为无罪。 四、对非法拘禁,任何人得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第十五条 居住与迁徙自由''' 一、公民有选择住所、在帝国内自由迁徙及出国旅行之自由。 二、非依法律所定之公共安全、卫生防疫或刑事侦查需要,不得侵入、搜查或查封公民之住宅。 三、公民之通信、邮政、电讯及其他通讯之秘密受法律保护,非依法律程序不得检查或扣押。 '''第十六条 宗教信仰自由''' 一、公民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之自由,有参加或不参加宗教仪式之自由。 二、父母或监护人有权决定子女之宗教教育。子女成年后,自行决定其宗教信仰。 三、国家不得强制公民进行宗教宣誓或参加宗教仪式,但担任特定公职之宣誓除外。 '''第十七条 言论与信息自由''' 一、公民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及游行示威之自由。 二、新闻自由受保护。禁止事前审查。媒体之多元化与独立性受国家保障。 三、公民有以广播、电视、网络及其他方式自由获取信息之权利。国家保障信息自由流通,但得依法限制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之信息。 '''第十八条 参与政治之权利''' 一、年满十八岁之公民,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权之行使,应遵循普遍、平等、直接、秘密之原则。 二、公民有依法组织政党、参与政治活动之自由。政党之成立须依法登记,其纲领与活动须符合民主原则与宪法秩序。 三、公民有向国家机关提出请愿、申诉及建议之权利。国家机关应依法处理并答复。 '''第十九条 经济社会权利''' 一、公民有选择职业、从事营业及缔结经济契约之自由。 二、公民有财产权。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非依法律所定之公共利益需要,并给予公正补偿,不得征收或征用公民之财产。 三、公民有受教育之权利。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并逐步延长免费教育年限。高等教育之机会,应依能力而非财产状况平等开放。 四、公民有工作之权利。国家促进充分就业,保障劳动者之安全卫生条件、合理报酬及休息休假权利。 五、公民有依法组织工会、进行集体谈判及罢工之权利。罢工权利之行使,应符合法律规定之程序。 '''第二十条 社会权利''' 一、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残障、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困境中,有获得社会救助之权利。 二、母亲与儿童受国家特别保护。国家保障家庭、母亲与儿童之福祉,促进工作与家庭之平衡。 三、公民公民有享受适当住房之权利。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之基本住房需求。 四、公民有享受健康环境之权利。国家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一条 文化权利''' 一、公民有从事文化、艺术、科学活动之自由,有享受文化生活之权利。 二、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同时保障知识之传播与利用,促进科学文化之繁荣。 三、少数民族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保持本民族文化传统之权利。 '''第二十二条 人形之权利''' 一、帝国境内之人形,享有本宪法所定之生命权、人格尊严权及免受残忍对待之权利。 二、人形之法律地位,由法律规定。法律应逐步扩展人形之权利能力,保障其人道待遇。 三、人形之制造、使用及处置,应符合伦理标准与安全规范。禁止将人形用于违反人道之目的。 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监督人形权利之保障,并促进相关立法之完善。 '''第二十三条 公民之基本义务''' 一、公民有尊重他人权利、遵守法律、维护公共秩序之义务。 二、公民有依法纳税之义务。税制应遵循公平原则,考虑纳税能力。 三、公民有依法服兵役或替代役之义务。兵役之履行,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因民族、出身而受歧视。 四、父母或监护人有使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之责任。 五、公民有参与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之责任。 <center>'''第三章 国家机构'''</center> '''第二十四条 议会之地位与组成''' 一、帝国议会为帝国最高立法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二、帝国议会由众议院与参议院两院组成。 三、众议院由三百零八名议员组成,通过普遍、平等、直接、秘密之选举产生,任期四年。选举办法由法律规定。 四、参议院由一百名议员组成。其中五十名由选举产生,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选半数;三十名由各行业公会、专业团体、地方议会等功能界别推举,任期六年;二十名为荣誉席位,保留给退位皇室成员及对国家有特殊贡献之人士,无投票权,仅有发言权及延迟审议权。 '''第二十五条 众议院之职权''' 一、众议院为议会之核心,代表民主合法性之主要来源。 二、众议院之专属职权包括: (一)法律案之首创权。除宪法特别规定外,一切法案均由众议院率先审议; (二)国家年度预算与决算之审议通过权; (三)根据选举结果,提名内阁总理大臣人选; (四)通过对内阁之不信任案; (五)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须参议院同意); (六)弹劾总统(如设立)及高级官员。 三、众议院以简单多数通过法律案及决议。修改宪法及特定重要事项,须依宪法规定之特别多数。 '''第二十六条 参议院之职权''' 一、参议院代表社会各阶层及地区之利益,行使审议与延迟之权。 二、参议院有权审议众议院通过之法律案,提出修正案或予以否决。 三、对于众议院连续三次通过之同一法案,参议院必须放行或提请宪法法院裁决其合宪性。 四、参议院对下列事项有绝对否决权: (一)涉及皇室根本地位之法律; (二)涉及西菲尔德特别行政区地位之重大变更; (三)涉及贵族制度根本变更之法律。 五、参议院之延迟权最长为两年,但不得阻止预算案之及时通过。 '''第二十七条 立法程序''' 一、法律案之提出权属于众议院议员、参议院议员、内阁及皇帝(依内阁副署)。 二、法律案经众议院审议通过后,送交参议院审议。两院意见一致时,呈送皇帝颁布。 三、两院意见不一致时,组织联合委员会协商。协商不成,适用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四、皇帝应在收到法律案后三十日内颁布,或依内阁建议退回议会重议。如议会再次以原多数通过,皇帝须予颁布。 五、预算案应在财政年度开始前通过。如未能及时通过,得依上年度预算之十二分之一先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 议会之组织与运作''' 一、众议院设议长一人,由议员互选产生,主持院务,对外代表众议院。议长及副议长不得兼任内阁职务。 二、参议院设议长一人,由议员互选产生。退位皇室成员之荣誉议员得担任名誉议长。 三、议会之会议公开举行,但得依法秘密举行。议员在院内之发言及表决,对外不负责任。 四、议员享有言论免责权及人身保护权,非经所属议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现行犯除外)。 '''第二十九条 皇帝之地位''' 一、皇帝为帝国之国家元首,代表国家之统一与历史之延续。皇位属于拉斐尔皇室,依《皇室继承法》世袭。 二、皇帝不行使实质性行政权力,不参与日常政治决策,但依本宪法履行国家象征、礼仪及特定宪法职能。 三、皇帝之人格受尊重,其尊严不受侵犯。皇帝之公务行为,须依内阁副署,由内阁承担责任。 四、皇帝之费用由国库负担,其财产与皇室财产之管理,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条 皇帝之职权''' 一、皇帝之职权包括: (一)根据众议院之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二)根据总理大臣之提请,任免国务大臣; (三)颁布法律,公布法令; (四)召集、延期及解散帝国议会。解散众议院须依总理大臣之提请; (五)认证并公布条约; (六)接受外国使节,派遣驻外使节(依内阁副署); (七)授予勋章、荣典及爵位(爵位仅限于荣誉性质); (八)宣布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依内阁副署); (九)在紧急状态时,依内阁副署,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之紧急命令,但须于十日内提交议会追认; (十)其他依宪法及法律所定之职权。 二、皇帝之行为,非经内阁副署,不生效力。内阁副署之责任,由总理大臣及相关国务大臣承担。 '''第三十一条 摄政与皇位继承''' 一、皇帝未成年、患重病或其他不能视事之情形时,应设摄政。摄政人选依《皇室继承法》规定,或由皇室会议提出,经议会同意。 二、皇位继承之顺序,依《皇室继承法》。女性与男性享有平等之继承权。 三、皇帝之婚姻,应经议会知悉。皇室成员之婚姻,由法律规定。 四、皇帝得依本人意愿退位。退位后之地位与待遇,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内阁之地位与组成''' 一、内阁为帝国最高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对众议院负责。 二、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及国务大臣组成。 三、总理大臣由众议院就候选人选举产生,经皇帝任命后就职。总理大臣应为众议院议员。 四、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提名,皇帝任命。国务大臣得为议员或非议员,但议员兼任内阁职务者,不得超过法定比例。 '''第三十三条 内阁之职权''' 一、内阁之职权包括: (一)执行法律,总理国家政务; (二)向众议院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 (三)制定政令,发布行政命令; (四)管理国家行政事务,任免公务员; (五)编制并向众议院提出国家预算决算; (六)向众议院报告施政方针及国家状况; (七)处理外交事务,缔结条约(重要条约须经议会同意); (八)统帅武装力量(总理大臣通过防卫大臣行使); (九)建议皇帝解散众议院; (十)其他依宪法及法律所定之职权。 二、内阁应集体向众议院负责。总理大臣就内阁政策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内阁之责任''' 一、众议院得通过对内阁之不信任案。不信任案之通过,须以过半数之赞成。 二、不信任案通过后,内阁应总辞职,或提请皇帝解散众议院。如解散后新选出之众议院再次通过不信任案,内阁必须总辞职。 三、总理大臣缺位或众议院解散期间,内阁继续执行职务。 四、国务大臣违反法律或职务上之义务时,得被弹劾。 '''第三十五条 司法权之独立''' 一、司法权由法院独立行使,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任何势力之干涉。 二、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之身份受法律保障,非依法定事由及程序,不得免职、停职、转任或减俸。 三、法院之组织、法官之任免及审判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院之组织''' 一、帝国设帝国裁判所为最高普通法院,下设上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及其他专门法院。 二、帝国设宪法法院,负责审查法律及命令之合宪性、裁决国家机构间之权限争议、保障基本权利。 三、宪法法院由九名法官组成,任期十二年,不得连任。法官由众议院、参议院、内阁各提名三人,经皇帝任命。 四、西菲尔德地区之法院,实行法尔滨语与菲尔德语双语诉讼程序。 '''第三十七条 宪法诉讼''' 一、任何公民认为其基本权利受公权力侵害时,得依法提起宪法诉讼。 二、宪法法院得应请愿,审查法律之合宪性。经宣告违宪之法律,失其效力。 三、宪法法院之裁决,对一切国家机关具有拘束力。 '''第三十八条 陪审制度''' 一、重大刑事案件及特定行政诉讼,实行陪审制度。陪审员由普通公民担任,与法官共同裁决事实问题。 二、陪审制度之适用范围及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九条 地方自治之原则''' 一、帝国之地方制度,以地方自治为基础。地方公共团体在法定范围内,自主管理地方事务。 二、地方公共团体包括郡、市、町村及其他依法设立之团体。 三、地方公共团体设议会及行政首长,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四、国家与地方之权限划分,由法律规定。国家保障地方之财政基础,促进区域间之均衡发展。 '''第四十条 西菲尔德特别行政区''' 一、西菲尔德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适用本宪法及《西菲尔德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下列自治权: (一)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由中央负责外,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地方行政事务; (二)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得制定自治条例,但不得与宪法、法律及基本法相抵触; (三)独立的司法权及终审权; (四)财政独立权,特别行政区之财政收入,由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上缴中央比例由帝国议会每财年裁定之; (五)货币发行权,特别行政区可发行在区内流通之货币,但与都兰保持固定汇率; (六)对外贸易权,特别行政区可在经帝国议会批准下,与外国签订经济、文化协定; (七)教育、文化、社会事务之完全自治权; (八)其他依基本法所定之自治权。 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经帝国政府任命。帝国政府得在特定情形下,依基本法规定,对特别行政区进行必要之监督。 四、特别行政区之地位变更,须经特别行政区居民公投同意,并经帝国议会两院各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及皇帝裁可。 '''第四十一条 公国与贵族领''' 一、帝国境内之公国,为历史形成之行政区域,不具封建性质。公国之名义领导人为贵族,但无实际统治权。 二、贵族之地位,由法律规定。贵族头衔为荣誉性质,不附带特权。贵族得依其传统,参与文化、慈善及社会公益活动。 三、贵族领之财产及传统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不得与宪法及法律相抵触。 '''第四十二条 武装力量之地位''' 一、帝国武装力量,即法尔滨帝国卫队,为国家之武装组织,任务是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及公民之安全与自由。 二、武装力量受文官政府控制,不介入政治,保持政治中立。 三、武装力量之统帅权,由内阁总理大臣通过防卫大臣行使。皇帝为武装力量之名义最高统帅,但不行使实质指挥权。 '''第四十三条 武装力量之组织''' 一、武装力量由帝国陆军、帝国海军、帝国空军及其他部队组成。 二、武装力量之组织、编制及兵役制度,由法律规定。 三、国家得依法征召公民服兵役或替代役。兵役之履行,应遵循公平原则。 <center>'''第四章 国家象征'''</center> '''第四十四条 国旗''' 一、帝国之国旗,定名为“拉斐尔圣旗”。 二、国旗之形制为横长方形,纵向三等分:上部为金色,占旗面三分之一;下部为红色,占旗面三分之一;中部为白色绶带,占旗面三分之一,绶带中央印有拉斐尔皇冠。 三、金色象征皇室之荣耀与帝国之光辉历史;红色象征人民之勇气、牺牲与对自由之追求;白色绶带象征和平与正义;拉斐尔皇冠象征国家之统一与历史之延续。 四、国旗之制作规格、使用场合及保护,由法律规定。 '''第四十五条 国徽''' 一、帝国之国徽,定名为“拉斐尔盾徽”。 二、国徽之形制为盾形,中央印有金色拉斐尔皇冠,周围饰以橄榄枝与麦穗,象征和平与繁荣。盾徽下方绶带书帝国格言“自由与团结”。 三、国徽用于国家之正式文书、驻外机构、货币及法定场合。 '''第四十六条 国歌''' 一、帝国之国歌,定为《先帝仍在》,以纪念拉斐尔一世及历代先帝之遗泽。 二、国歌之演奏,于国家典礼、国庆日、议会开闭幕及其他法定场合行之。 三、国歌体现帝国之历史传统与人民之爱国情怀,同时尊重各民族之文化多样性。 '''第四十七条 首都与官方语言''' 一、帝国之法定首都为达文。 二、法尔滨语与菲尔德语为帝国之官方语言。在国家机关、法院及公立学校,应保障两种语言之平等使用。 三、在民族聚居地区,得依法使用当地民族语言。 '''第四十八条 国家纪念日''' 一、帝国之国庆日,为皇帝陛下之诞辰。 二、重要国家纪念日包括: (一)统一纪念日:菲尔德历2176年5月1日; (二)宪政纪念日:菲尔德历5169年4月1日; (三)胜利纪念日:菲尔德历2432年5月19日; (四)和解纪念日:菲尔德历4172年9月28日; (五)拉斐尔日:每年2月10日。 (六)元旦:每年1月1日。 (七)国庆日:现任皇帝诞辰。 <center>'''第五章 宪法保障与修改'''</center> '''第四十九条 宪法之最高性''' 一、本宪法为帝国之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命令、行政行为及司法裁判,均不得与本宪法相抵触。 二、宪法之解释及适用,应遵循保障基本权利、限制国家权力、促进社会正义之原则。 '''第五十条 宪法法院之保障''' 一、宪法法院为宪法之守护机关,独立行使违宪审查权。 二、宪法法院得审查: (一)法律及命令之合宪性; (二)国家机构间之权限争议; (三)对基本权利之侵害; (四)政党之违宪性; (五)其他依宪法及法律所定之事项。 三、宪法法院之组织、程序及裁决效力,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一条 宪法修改之程序''' 一、宪法修改之提案权,属于皇帝(依内阁副署)、众议院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或参议院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 二、宪法修改案之通过,须经众议院及参议院各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 三、下列事项之修改,须经众议院及参议院各以四分之三以上多数赞成: (一)帝国之单一制国家结构; (二)皇帝之象征性地位及皇位继承之基本原则; (三)基本权利之核心内容; (四)宪法修改程序本身。 四、宪法修改案经议会通过后,应提交公民复决,以过半数之赞成通过。 五、皇帝应在宪法修改案通过后三十日内颁布。 '''第五十二条 宪法修改之限制''' 一、宪法修改不得破坏民主、法治、人权之基本原则。 二、帝国之单一制国家结构、皇帝之象征性地位、基本权利之核心保障,不得以宪法修改予以废除。 三、同一事项之宪法修改,非经三年以上,不得再行提出。 '''第五十三条 新旧制度之衔接''' 一、本宪法自菲尔德历5169年4月1日起施行。本宪法施行前之法律、命令及制度,与本宪法不抵触者,继续有效;与本宪法抵触者,应于三年内修订或废止。 二、本宪法施行时在职之皇帝,其地位依本宪法之规定,自施行之日起即为合法。 三、本宪法施行时之帝国议会,其任期及职权维持至本届期满。下届选举应依本宪法之规定举行。 四、本宪法施行时之内阁,应依本宪法之规定,重新提请众议院同意及皇帝任命。 '''第五十四条 西菲尔德特别行政区之设立''' 一、西菲尔德特别行政区应于本宪法施行后五年内设立,其基本法由帝国议会制定。 二、在特别行政区设立前,西菲尔德地区之现行制度暂时维持,但应逐步向自治过渡。 三、特别行政区之最终地位,得依本宪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经公投及宪法程序变更。 '''第五十五条 人形权利立法''' 一、人形权利之详细立法,应于本宪法施行后十年内完成。 二、在人形权利立法完成前,现行人形管理制度暂时维持,但不得扩张人形之从属地位,并应逐步改善人形之待遇。 '''第五十六条 君主制存废之公投''' 一、本宪法施行后第八年,应就君主制之存废举行全民公投。 二、如公投决定废除君主制,应制定新宪法,规定共和国之政体。在共和政体确立前,皇帝之地位及职权依本宪法之规定暂时维持。 三、如公投决定保留君主制,本宪法关于皇帝地位之规定继续有效,非依宪法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最终条款''' 一、本宪法以法尔滨语及菲尔德语两种文字制定,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解释上遇有歧义时,以法尔滨语文本为准。 二、本宪法之正式文本,由皇帝御署,加盖国玺,存放于达文之帝国国家档案馆,并公布于帝国官方公报。 三、皇帝应于本宪法颁布之日,向帝国公民及世界各国,宣布宪政之确立,承诺恪守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帝国和平与繁荣。 四、本宪法为拉斐尔王朝及法尔滨帝国历代先帝之遗泽所凝聚,为帝国公民之智慧与勇气所铸就,为神圣意志与人民主权所共同庇佑。愿帝国永享和平,愿公民永得自由,愿宪法长存。 <center>'''帝国议会谨制'''</center> <center>'''菲尔德历5168年10月12日'''</center> <center>'''皇帝陛下裁可'''</center> <center>'''菲尔德历5168年10月15日'''</center> <center>'''全民公投通过并施行'''</center> <center>'''菲尔德历5169年4月1日'''</center> }} {{折叠文字|折叠文字标题=《六八宪法》第一修正案|文字标题=《六八宪法》第一修正案|折叠内容= <center>'''序言'''</center> 鉴于菲尔德历5168年《最神圣之法尔滨拉斐尔帝国宪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帝国于菲尔德历5176年6月1日就君主制之存废举行全民公投; 鉴于公投结果以51.8%赞成、48.2%反对之结果,决定保留君主制; 鉴于公投结果体现了帝国公民对历史传统与宪政秩序之审慎选择; 鉴于皇帝陛下圣·瓦尔德娜·芙兰在位期间,成功引领帝国从二元君主立宪制向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转型,确立了皇帝作为国家象征性元首之新角色; 鉴于保留君主制之决定,并非对旧制度之回归,而是对新宪政秩序之确认与延续; 帝国议会依宪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制定本修正案,以确认公投结果,并完善相关制度。 <center>'''第一条 君主制之保留'''</center> 一、帝国公民依菲尔德历5176年全民公投之结果,决定保留君主制。 二、《瓦尔德娜宪法》关于皇帝作为国家象征性元首之地位、职权及相关制度,继续有效。 三、皇帝之合法性基础,源于人民之授权与历史传统之延续,而非君权神授或血统之神圣性。 <center>'''第二条 皇帝地位之重新确认'''</center> 一、皇帝为帝国之国家元首,代表国家之统一、历史之延续与民族之团结。 二、皇帝不行使实质性行政权力,不参与日常政治决策,仅依宪法履行象征性、礼仪性及特定宪法职能。 三、皇帝之地位,由本宪法及法律规定,非依宪法修改程序,不得变更。 <center>'''第三条 皇位继承制度之完善'''</center> 一、皇位继承,依《皇室继承法》之规定,实行男女平等之长子继承制。 二、皇位继承人应年满十八岁,具有帝国公民资格,且无重大身心障碍致不能履行职务者。 三、皇位继承人之婚姻,应经议会知悉。如继承人与外国王室成员或帝国公民以外之人结婚,应经议会两院各以过半数同意。 四、皇帝得依本人意愿退位。退位后称“上皇”,其地位、待遇及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 <center>'''第四条 皇室费用与财产之透明化'''</center> 一、皇帝及皇室之费用,由国库负担,列入国家预算,经议会审议。 二、皇室财产之管理,应公开透明,接受议会监督。皇室财产之使用,应以维持皇帝公务及国家礼仪为限,不得用于私人营利。 三、皇帝及皇室成员之纳税义务,由法律规定。 <center>'''第五条 皇帝与议会之关系'''</center> 一、皇帝每周应与内阁总理大臣举行例会,听取施政报告,并就重大政策接受咨询。 二、皇帝得依宪法规定,召集、延期及解散帝国议会。解散众议院之权,须依内阁总理大臣之提请行使。 三、皇帝颁布法律、发布命令、认证条约、授予荣典等行为,须依内阁副署,由内阁承担责任。 四、皇帝在国家紧急状态或政治僵局时,得作为超越党派之调解者,促进各政治力量之对话。 <center>'''第六条 皇帝之豁免与责任'''</center> 一、皇帝就公务行为,享有豁免权,不受刑事及民事追诉。 二、皇帝如违反宪法或法律,得由议会依特别程序提出警告。如皇帝拒不改正,得经议会两院各以四分之三多数通过,并提交公民复决,决定皇帝之退位。 三、皇帝之私人行为,如触犯法律,应依特别程序处理,以维护国家尊严。 <center>'''第七条 皇室成员之地位'''</center> 一、皇室成员包括皇帝之配偶、子女、父母及依《皇室继承法》规定之其他亲属。 二、皇室成员之法律地位,由法律规定。皇室成员享有普通公民之权利,承担普通公民之义务,但以其特殊身份,应遵守更高之行为标准。 三、皇室成员从事政治活动、商业经营及接受外国荣誉,应受法律限制。 <center>'''第八条 公投结果之宪法效力'''</center> 一、菲尔德历5176年全民公投之结果,具有宪法效力,非依宪法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不得变更。 二、自本修正案生效之日起,二十年内不得就君主制之存废再次举行公投。 三、二十年后,如众议院三分之一以上议员或参议院三分之一以上议员连署,得提议就君主制之存废再次举行公投。该提议须经议会两院各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提交公民复决。 <center>'''第九条 对瓦尔德娜女皇之特别致谢'''</center> 一、帝国议会谨对圣·瓦尔德娜·芙兰女皇陛下,在宪政转型期间所展现之政治智慧、勇气与妥协精神,表示崇高敬意。 二、瓦尔德娜女皇陛下作为帝国历史上首位"民选君主",其合法性来自人民之直接选择,开创了君主制与现代民主相结合之新范式。 三、瓦尔德娜女皇陛下之称号,永久定为"圣·瓦尔德娜·芙兰,法尔滨帝国女皇,人民之君主"。 <center>'''第十条 修正案之生效'''</center> 一、本修正案经帝国议会众议院及参议院各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并经皇帝陛下裁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本修正案作为《瓦尔德娜宪法》之组成部分,与宪法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修正案之解释,应遵循保障民主、尊重人民选择、维护宪政秩序之原则。 <center>'''帝国议会谨制'''</center> <center>'''菲尔德历5176年6月3日'''</center> <center>'''皇帝陛下圣·瓦尔德娜·芙兰裁可'''</center> <center>'''菲尔德历5176年6月10日'''</center> }} [[分类: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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