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菲尔德特别行政区: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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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 =政治= | ||
===政治地位=== | |||
根据《瓦尔德娜宪法》及相关宪法性文件,西菲尔德特别行政区是法尔滨帝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央政府(即法尔滨帝国政府)对西菲尔德拥有全面管治权。同时,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其自治范围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除国防、外交及宪法明确保留事项外)、独立的司法权(包括终审权)、财政独立权、税收自主权(须在帝国统一税制框架内)、海关管理权(但不包括对外关税制定权)、出入境管理权、教育及文化事务自主权等。 | |||
中央政府保留的权力包括:国防与军事事务、外交与国际条约缔结、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涉及国家统一的重大事项(如特别行政区地位的变更)、帝国货币([[都兰]])的发行与管理、全国性法律中明确由中央管辖的事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即[[《西菲尔德特别行政区自治法》]])由帝国议会制定,其修改须经特别行政区同意。 | |||
===法律制度=== | |||
西菲尔德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法尔滨岛本土的法律体系。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西菲尔德高等法院]]及终审法院,在自治范围内享有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系统以菲尔德语和法尔滨语为双语工作语言,诉讼程序实行双语制。民事和刑事法律以原伯利地区习惯法为基础,融合大陆法系元素,与法尔滨帝国本土的成文法体系存在一定差异。 | |||
西菲尔德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帝国本土的拉斐尔教国教制度。特别行政区法律保障宗教自由,圣塔教与拉斐尔教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特别行政区设有独立的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协调各宗教团体关系。 | |||
=外交= | =外交= | ||
西菲尔德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法尔滨帝国中央政府统一管理。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西菲尔德特别行政区”的名义,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信、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与外国及国际组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但须事先报中央政府备案。特别行政区可自行签发旅行证件(西菲尔德特别行政区旅行证),但出入境及海关管理须符合帝国统一法规。 | 西菲尔德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法尔滨帝国中央政府统一管理。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西菲尔德特别行政区”的名义,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信、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与外国及国际组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但须事先报中央政府备案。特别行政区可自行签发旅行证件(西菲尔德特别行政区旅行证),但出入境及海关管理须符合帝国统一法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