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江断层: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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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 实际开采由[[冉青人民共和国]]和[[徐意志联邦共和国]]掌握, 根据四国(加上[[胡意志帝国]])签订的《亦江断层开采协约》, [[胡意志帝国]]尽管在地理上和矿脉没有干系, 但是由于国力强大, 并以提供昂贵的开采设备为条件能获得百分之三十(截止十八世纪初期, 共和国和合众国逐渐将次数值压低到了百分之八)的矿物产量, 而[[旷国]]通过支付巨额"开采费"可以获得百分之十五的矿物产量。 | 最初, 实际开采由[[冉青人民共和国]]和[[徐意志联邦共和国]]掌握, 根据四国(加上[[胡意志帝国]])签订的《亦江断层开采协约》, [[胡意志帝国]]尽管在地理上和矿脉没有干系, 但是由于国力强大, 并以提供昂贵的开采设备为条件能获得百分之三十(截止十八世纪初期, 共和国和合众国逐渐将次数值压低到了百分之八)的矿物产量, 而[[旷国]]通过支付巨额"开采费"可以获得百分之十五的矿物产量。 | ||
魏启历1870年,东大陆三大国日益强大,这令掌握断层的联邦感到不安,但联邦并未与东大陆三国做出妥协,试图进一步联合北大陆三国以强硬的姿态进行对抗。 | |||
魏启历1921年,随着[[旷国]]极端民族主义大元帅[[莪]]上任,事态进一步恶化,北大陆三国开始紧张的国防准备,联邦共和国与东联盟另外两国签署了《断层互惠共同条约》,以晶石共同开采权换得三国间进一步军事同盟以及三国的共同扩军协约。 | |||
魏启历1931年,[[伊休工业区]]被占领,联邦陆军于撤退时炸毁了重型开采设备,暂时失去运转能力的亦江断层被[[旷国]]夺取。 | |||
魏启历1943年,[[伊休工业区]]被夺还,工业区遭到二次破坏,西联盟再一次占领亦江断层。 | |||
魏启历1949年,UPW成立,为了彻底解决战争火种,各国都做出了让步,联邦签署[[《新亦江断层开采协约》]],给予UPW无限期的分区自由开采权,令UPW各国能出资开采分成断层矿产资源。 | |||
魏启历1973年,随着大陆最后几国加入UPW,[[《亦江断层扩大开采协约》]]被签署,UPW获得了无限期无限制的自由开采权,联邦保有自己的专有开采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