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尔滨帝国:修订间差异
无编辑摘要 标签:移动版编辑 移动版网页编辑 |
无编辑摘要 标签:移动版编辑 移动版网页编辑 |
||
| 第125行: | 第125行: | ||
帝国允许政党活动,但需要注册登记才能合法活动。现全国各地总共约200余个大小党派,其中10个党派进入帝国议会参政,前三大党为保守党、工党和自由党。内阁总理由下议院指名选举产生,经皇帝批准后即可上任。内阁成员按照贵族与平民1:4的比例由内阁总理任命。 | 帝国允许政党活动,但需要注册登记才能合法活动。现全国各地总共约200余个大小党派,其中10个党派进入帝国议会参政,前三大党为保守党、工党和自由党。内阁总理由下议院指名选举产生,经皇帝批准后即可上任。内阁成员按照贵族与平民1:4的比例由内阁总理任命。 | ||
===宪法=== | |||
法尔滨帝国第一部宪法制定于菲尔德历3892年第一帝国末期,后经历一部第一帝国宪法、三部共和国宪法和四部第二帝国宪法。现行宪法为4692年通过的第10版宪法,拥有众多修正案。这部宪法在一定限度内限制了皇权,增进了民主,但是缺点仍然显而易见。自第一帝国起,《皇室继承法》的出台开始允许女性继承人继承皇位。 | 法尔滨帝国第一部宪法制定于菲尔德历3892年第一帝国末期,后经历一部第一帝国宪法、三部共和国宪法和四部第二帝国宪法。现行宪法为4692年通过的第10版宪法,拥有众多修正案。这部宪法在一定限度内限制了皇权,增进了民主,但是缺点仍然显而易见。自第一帝国起,《皇室继承法》的出台开始允许女性继承人继承皇位。 | ||
| 第130行: | 第131行: | ||
值得一提的是,法尔滨帝国通过司法、政府和社会改革的成果于菲尔德历4001年的[[第一次金冠花战争]]和菲尔德历4133年的[[第二次金冠花战争]]中二度击败了金冠花三元帝国。 | 值得一提的是,法尔滨帝国通过司法、政府和社会改革的成果于菲尔德历4001年的[[第一次金冠花战争]]和菲尔德历4133年的[[第二次金冠花战争]]中二度击败了金冠花三元帝国。 | ||
{{折叠文字|折叠文字标题=《法尔滨帝国宪法》节选|文字标题=《法尔滨帝国宪法》节选|折叠内容= | |||
<center>'''《最神圣的法尔滨拉斐尔帝国宪法》'''</center> | |||
<center>'''关于皇帝陛下之地位与权力专章'''</center> | |||
第一章 皇位与皇权之神圣本源 | |||
第一条 | |||
拉斐尔-法尔滨帝国乃受神圣意志启迪、由先帝拉斐尔一世所缔造,并由其不朽之血脉世代传承之永恒国度。皇帝陛下乃国家之最高主宰,帝国统一、独立与延续之最高象征。 | |||
第二条 | |||
皇帝陛下之权威,源于神圣意志之默示与帝国万民之间心拥戴。陛下为拉斐尔教会在尘世之最高守护者及神在人间的第一信使,其人身神圣不可侵犯。 | |||
第三条 | |||
皇位依《皇室继承法》所定之顺序,由拉斐尔圣裔血脉世袭。女性后裔享有平等之继承权。皇帝陛下驾崩、退位或让位时,皇嗣即依据宪法与法律即时践祚。 | |||
第二章 皇帝陛下之权柄 | |||
第四条 总揽大权 | |||
皇帝陛下总揽统治权,并依本宪法及帝国之基本法行使之。陛下之意志为国家意志之最高体现,一切法律、政令及国家行为,均需以陛下之名颁布或得其最终认可。 | |||
第五条 立法权相关 | |||
一、帝国议会由皇帝陛下召集、开幕、延会及闭会。 | |||
二、皇帝陛下得解散平民院(下议院),下令举行新选举。 | |||
三、法律经帝国议会通过后,须呈递皇帝陛下批准。陛下享有神圣裁可权,得批准或否决任何法律案。否决之法律案,于本届议会任期内不得再行提出。 | |||
四、在帝国议会闭会期间,遇有紧急事变需颁布法律时,皇帝陛下得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之敕令。该敕令须于下次议会集会时提交追认,若遭议会否决,则即时失效。 | |||
第六条 行政权相关 | |||
一、皇帝陛下任命内阁总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及全体国务大臣对陛下负责。 | |||
二、皇帝陛下根据内阁之建议与认可,行使以下大权: | |||
(一)批准及颁布法律,并监督其确实执行。 | |||
(二)召开帝国议会。 | |||
(三)发布敕令,维持公共安全与秩序,或应对非常灾害。 | |||
(四)统帅帝国一切武装力量(详见第七条)。 | |||
(五)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 |||
(六)授予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 | |||
(七)下令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 | |||
三、皇帝陛下得要求内阁总理大臣及任何国务大臣就国政事务进行说明。 | |||
第七条 军事统帅权 | |||
一、皇帝陛下为帝国陆海空三军及一切其他武装力量之最高统帅。此统帅权为陛下神圣固有之权力,不容置疑与分割。 | |||
二、军队之编制、常备兵额及制度,由陛下敕令定之。 | |||
三、皇帝陛下通过帝国防卫省及总参谋部行使统帅权,决定国防政策、重大军事行动及高级将帅之任免。 | |||
第八条 司法与监察权 | |||
一、司法权以皇帝陛下之名义,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 | |||
二、皇帝陛下有权任命及罢免最高裁判所之长官及法官。 | |||
三、皇帝陛下设立帝国监察院,对文武百官及国家机构行使监察权,以确保政令畅通及对陛下之忠诚。 | |||
第九条 宗教与文化权 | |||
一、皇帝陛下为拉斐尔教会之最高守护者,有权召集宗教会议,对涉及国教之重大教义与礼仪问题做出最终裁定。 | |||
二、陛下倡导并保护帝国之艺术、科学与教育,为其最高庇护者。 | |||
第十条 国家象征与外交 | |||
一、皇帝陛下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见外国使节,授予国书。 | |||
二、一切对外条约及重大外交承诺,须经陛下最终批准方为有效。 | |||
第三章 皇位继承与摄政 | |||
第十一条 | |||
皇位继承依《法尔滨帝国皇室继承法》执行,该法律为帝国根本法之一部分,其修改须经皇帝陛下提议,并由帝国议会两院各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 |||
第十二条 | |||
皇帝陛下因年幼、疾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暂时不能亲政时,应依法设立摄政或摄政会议。摄政人选由皇室会议拟定,经帝国议会同意后,以陛下之名代行除修改宪法外之大部分皇权。 | |||
附则 | |||
本章所定之皇帝陛下大权,其行使须以帝国之福祉与长治久安为唯一圭臬。陛下之神圣职责,在于守护帝国之宪法、传统与全体臣民之根本利益。具体之行使程序,由本宪法其他章节、相关法律及帝国之悠久惯例予以详定。 | |||
}} | |||
===政府=== | ===政府=== | ||
皇帝:享有一票否决权在内的部分重要权力。 | 皇帝:享有一票否决权在内的部分重要权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