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尔滨帝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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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39行: | 第339行: | ||
'''第二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 | '''第二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 | ||
一、为便于治理,帝国领土统一划分为贵族领、郡及自治区三类行政单位。 | |||
二、贵族领为帝国传统封建领地,由皇室册封之贵族世袭或敕任管辖,在法律框架内享有领地相关传统权益,行政事务受中央内阁与皇帝陛下监督。 | |||
三、郡为帝国基本行政单位,分设于法尔滨群岛及西菲尔德大陆全域,其行政长官由皇帝陛下根据内阁建议正式任命。 | |||
四、自治区主要设立于西菲尔德大陆等具有特殊民族、历史背景之地区,依照帝国法律享有相应地方自治权。 | |||
'''第二十三条 自治权之限度''' | '''第二十三条 自治权之限度''' | ||
| 第356行: | 第356行: | ||
四、任何自治区之自治活动,不得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宪法秩序及拉斐尔国教之神圣地位。中央政府有权依据法律,纠正或停止任何被视为越权或危害国家统一的地方行为。 | 四、任何自治区之自治活动,不得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宪法秩序及拉斐尔国教之神圣地位。中央政府有权依据法律,纠正或停止任何被视为越权或危害国家统一的地方行为。 | ||
'''第二十四条 贵族领之权限与义务''' | |||
一、贵族领之领主,依帝国皇室册封诏令与相关法律,享有领地内传统荣誉、庄园经济收益、礼仪性管辖权及地方社会治理建议权等合法固有权益。 | |||
二、贵族领领主须宣誓终身效忠皇帝陛下与帝国,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与地方安定,按期履行帝国规定之财税、兵役协管等法定义务。 | |||
三、贵族领无独立外交、国防、立法、货币及关税权限,不得私自组建武装力量、颁布与帝国法律相抵触之地方规则,不得从事任何分裂国家或对抗中央之行为。 | |||
四、贵族领行政事务受皇帝陛下及内阁直接监督,领主可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协管领地内治安、民生、地方传统事务,重大决策须呈报中央核准后方可施行。 | |||
五、贵族领之传承、变更与撤销,须经皇帝陛下敕令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贵族领之合法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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