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泽林斯联邦共和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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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泽林斯共和国政局较为稳定,现执政两党自由党、保守党合作良好。主要反对党共和党力量有所恢复,民调支持率止跌,但政治主张缺乏新意,无法对现政府的执政地位形成有力挑战。
艾泽林斯共和国政局较为稳定,现执政两党自由党、保守党合作良好。主要反对党共和党力量有所恢复,民调支持率止跌,但政治主张缺乏新意,无法对现政府的执政地位形成有力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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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艾泽林斯联邦共和国宪法》'''</center>
<center>'''菲尔德历4342年制宪会议通过'''</center>
<center>'''菲尔德历4691年、4710年、4948年、5135年修正'''</center>
<center>'''序言'''</center>
我们,艾泽林斯联邦共和国的人民,为了构建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普遍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福祉,同时铭记我们从分裂的诸邦走向统一联邦的艰辛历程,确认自由、民主、法治、平等及对人类尊严之尊重为我们社会永恒之基石,并承认我们对菲尔德大陆和平与繁荣所承担之责任,特此制定和确立本宪法为艾泽林斯联邦共和国之最高法律。
<center>'''第一章 总纲'''</center>
'''第一条 国家属性'''
艾泽林斯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联邦”)是统一、不可分割、民主、法治、联邦制之总统共和国。一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与投票,以及经由其依法选举产生之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权力。
'''第二条 国家主权与领土'''
联邦之主权及于其宪法所确立之全部领土,包括芙洛拉州、诗华立州、珀古斯州、霍兰州,以及所有依据法律或国际协定归属于联邦之领陆、领水、领空。联邦领土神圣不可分割。
'''第三条 国家象征'''
联邦之国旗为蓝白格子旗,国徽为印有鸢尾花的蓝白格子盾徽,国歌为《为共和国服役》。首都为芙洛拉。国家象征为指南针,国花为鸢尾花。
'''第四条 宪法之至上性'''
本宪法为国家之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政府行为,凡与本宪法抵触者,均属无效。全体公民、各级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之职责。
<center>'''第二章 公民之基本权利与义务'''</center>
'''第五条 公民资格与平等权'''
凡拥有联邦国籍者,均为联邦公民。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因其出身、性别、种族、语言、籍贯、宗教信仰、政治观点或个人社会地位而受歧视或享有特权。国家保障并促进男女之间在法律与事实上的平等。
'''第六条 人身自由与安全'''
公民之人身自由不可侵犯。非经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并基于法定理由,不得剥夺或限制任何人之自由。禁止任何形式的酷刑及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处罚。
'''第七条 居住与迁徙自由'''
公民享有在联邦领土内自由迁徙与选择居住地之权利。此项权利仅能因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道德或他人权利与自由,且依法律之明确规定而受限制。
'''第八条 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
公民享有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之权利。此项权利包括保有或改变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私下以礼拜、戒律、践行与讲授表明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国家尊重并保障宗教与信仰自由,任何宗教不得被确立为国教。
'''第九条 表达与信息自由'''
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之自由。保障新闻与信息传播自由,禁止新闻检查。此等权利之行使仅可因保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公共安全、防止骚乱或犯罪、保护健康或道德、保护他人名誉或权利、防止泄露机密信息或维护司法权威与公正,且依法律之明确规定而受必要限制。
'''第十条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凡年满十八周岁之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凡年满二十五周岁之公民,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享有被选举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之行使应遵循普遍、平等、直接、秘密之原则。
'''第十一条 财产权与继承权'''
公民之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之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公共利益之需要,国家可依照法律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公平、及时之补偿。
'''第十二条 工作权与社会保障'''
公民享有劳动之权利与义务。国家应创造条件,保障公民就业,并规定最低劳动标准与社会保障制度,以维护公民之生存权与发展权。
'''第十三条 受教育权'''
公民享有受教育之权利与义务。国家实行三年学前教育及十二年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发展并普及科学技术与文化艺术教育,保障学术自由。
'''第十四条 请愿与申诉权'''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之权利;对于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之权利,但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公民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其权利而遭受损失者,有依照法律取得赔偿之权利。
'''第十五条 人形之法律地位'''
经联邦法律注册与认证之第二类载灵体(通称“人形”)可依据《艾泽林斯联邦共和国公民法》取得有限公民身份,享有特定的民事权利与承担相应义务。其具体权利、义务范围及获得完整公民身份之条件与程序,由具体法律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基本义务'''
公民有遵守宪法与法律、维护国家安全荣誉与利益、依法纳税、服兵役、保护环境及尊重社会公德之义务。
<center>'''第三章 联邦结构'''</center>
'''第十七条 联邦与各州'''
联邦由享有自主权之各州(芙洛拉州、诗华立州、珀古斯州、霍兰州)组成。各州拥有其宪法,但其内容不得与本联邦宪法相抵触。各州在其权能范围内独立行使立法、行政与司法权。
'''第十八条 联邦专属权'''
下列事务之立法权与管辖权专属联邦所有:
(一)外交、国防及国家安全;
(二)联邦国籍、移民、庇护及护照事务;
(三)货币、金融、度量衡、关税及对外贸易;
(四)邮政、电信及联邦铁路、航空运输;
(五)涉及跨州犯罪之刑事法律、司法程序;
(六)知识产权保护;
(七)联邦统计。
'''第十九条 共同立法权'''
联邦与各州对下列事务享有共同立法权。联邦可就下列领域制定框架性法律,各州有权在联邦法律框架内制定细则法律:
(一)民事与刑事法律;
(二)经济、劳动、社会福利与公共卫生;
(三)农业、林业、渔业;
(四)土地规划、环境保护;
(五)教育与科研;
(六)文化事务。
若联邦已行使共同立法权制定法律,则各州相关法律中与之抵触部分无效。
'''第二十条 各州保留权'''
凡未依据本宪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授予联邦之权力,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
'''第二十一条 联邦忠诚义务'''
联邦法律优于各州法律。各州宪法秩序必须符合联邦之共和、民主、法治及社会福利原则。各州有义务忠诚履行联邦法律。联邦有权监督各州履行联邦法律之情况,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法律执行。
<center>'''第四章 联邦总统'''</center>
'''第二十二条 总统之地位与选举'''
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共和国武装力量总司令。总统由全体公民以普遍、平等、直接、秘密之方式选举产生,终身任职,直至其死亡或自愿退休。
'''第二十三条 总统候选人资格'''
凡出生时为联邦公民、年满三十五周岁、在联邦境内连续居住满二十年者,具备被选举为总统之资格。
'''第二十四条 总统选举程序'''
总统选举应于现任总统死亡或宣布退休后三个月内举行。选举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须包含至少两轮投票,以确保当选者获得超过半数之有效选票。
'''第二十五条 总统之职权'''
总统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联邦处理对内对外事务;
(二)签署并颁布联邦法律;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将法案退回国会复议,若国会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总统必须签署;
(三)在咨询总理及主要政党意见后,任免联邦政府各部部长及其他高级行政官员;
(四)统帅联邦武装力量;在联邦遭受武力攻击或为履行共同防御条约义务时,经国会授权可宣布进入防御状态;在面临紧迫威胁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措施,但须在四十八小时内提请国会追认;
(五)经国会同意,任命联邦法院法官、检察长及驻外全权代表;
(六)根据法律规定,授予联邦勋章及其他荣誉称号;
(七)行使赦免权;
(八)向国会发表年度国情咨文,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十六条 总统之责任与罢免'''
总统对其履行职务之行为对宪法及法律负责。若众议院二分之一或参议院三分之一议员联名提出弹劾案,并经两院分别以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调查决议,则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参议院进行审判。若参议院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判定总统有罪,则总统应立即被罢免。罢免后,由副总统代行总统职务,直至新总统选出。
<center>'''第五章 联邦政府'''</center>
'''第二十七条 政府之组成'''
联邦政府由总统、副总统、总理、各部部长及总统指定之其他成员组成。总统主持政府工作。
'''第二十八条 总理之任命与职权'''
总理由国会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获全体议员过半数票者当选。总理任期与参议院改选周期同步,最长任期为六年,可连选连任。总理担任参议院议长,领导政府日常行政事务,协调各部工作,并对国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副总统之任命与职权'''
副总统由国会两院联席会议任命,获全体议员过半数票者当选。副总统任期六年,可连选连任。副总统担任众议院议长。在总统死亡、退休或被罢免时,副总统应代行总统职务;若总统暂时不能视事,副总统应临时代理。
'''第三十条 部长会议'''
政府实行部长会议制度。重要政策、法律草案及国际条约须经部长会议讨论。部长会议决议以简单多数通过,若票数相等,总统拥有决定票。
'''第三十一条 政府与国会之关系'''
政府就其政策向国会负责。众议院可通过不信任动议,若动议获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总理及内阁应总辞职,或提请总统解散众议院。不信任动议与解散动议受冷却期等程序性限制。
<center>'''第六章 联邦国会'''</center>
'''第三十二条 国会之地位与组成'''
联邦国会为联邦最高立法机关,实行两院制,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
'''第三十三条 参议院'''
(一)参议院代表各州。每州在参议院拥有平等代表权,各选举二十五名参议员。
(二)参议员由各州根据其州宪法规定之程序选举产生,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各州约三分之一的参议员席位。
(三)参议院议长由联邦总理兼任。
(四)参议院拥有以下权力:
1. 审议并表决众议院通过之法律案,可提出修正案;
2. 批准联邦政府缔结之重要国际条约;
3. 批准总统关于宣布防御状态、联邦法官及高级官员之任命;
4. 与总统共同行使赦免权;
5. 在众议院提出弹劾总统案时,担任审判法庭。
'''第三十四条 众议院'''
(一)众议院代表全体人民。众议员席位根据各州人口比例分配,每州至少拥有一席。全院席位总数由法律规定,目前为四百三十五席。
(二)众议员由各选区公民以普遍、平等、直接、秘密之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三)众议院议长由联邦副总统兼任。
(四)众议院拥有以下权力:
1. 法律案之首创权。所有涉及税收、拨款之法案必须由众议院提出;
2. 审议并通过联邦预算;
3. 监督政府工作,有权对政府成员进行质询;
4. 以简单多数通过可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
5. 有权提出弹劾总统之动议。
'''第三十五条 立法程序'''
(一)法律案可由政府、任何一名国会议员或一定数量公民联署提出。
(二)法律案通常首先在众议院审议通过,然后送交参议院。参议院可批准、否决或提出修正案。若众议院接受参议院修正案,则法案送呈总统签署。若众议院不接受,可要求召开两院调解委员会。若调解失败或参议院否决,众议院可以全体议员过半数再次通过该法案,此时法案可直接送呈总统。
(三)涉及各州财政、领土或行政权限之法律,需获参议院多数同意。
(四)法案经国会最终通过后,须送呈总统。总统应在十四日内签署颁布,或附异议退回国会复议。若国会两院均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则总统必须签署。
'''第三十六条 选举与政党'''
国会议员选举之具体办法由《联邦选举法》规定。政党在形成人民政治意志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其内部组织须符合民主原则。政党的目标或活动若意图破坏或废除自由民主基本秩序,或危及联邦存在,均为违宪。是否违宪由联邦宪法法院裁决。
<center>'''第七章 联邦司法'''</center>
'''第三十七条 司法独立'''
司法权由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只服从法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三十八条 法院体系'''
联邦法院体系包括:
(一)联邦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审查法律与行政行为之合宪性,裁决联邦与各州、各州之间及联邦机关之间之权限争议。
(二)联邦最高法院:为民刑案件之最高上诉法院,保障法律适用之统一。
(三)联邦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等专门法院。
(四)各州设立之各级地方法院。
'''第三十九条 联邦宪法法院'''
(一)联邦宪法法院由十六名法官组成,半数由联邦国会选举产生,半数由联邦参议院选举产生。
(二)法官任期十二年,不得连任,且年满六十八岁必须退休。
(三)联邦宪法法院之组成、管辖权及程序由专门法律规定。
'''第四十条 获得司法救济之权利'''
任何人之权利受到公权力侵害时,皆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设立特别法庭。
<center>'''第八章 财政与预算'''</center>
'''第四十一条 预算主权'''
联邦一切收支必须纳入预算。预算由国会通过之法律确定。
'''第四十二条 预算程序'''
联邦政府负责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提交众议院审议。预算案须在财政年度开始前由国会通过。预算执行须接受联邦审计署之独立审计。
'''第四十三条 税收立法权'''
联邦之课税权由法律授予。税收之征收、分配与调整,须由法律规定之。
'''第四十四条 财政平衡'''
联邦与各州在财政管理上应自给自足,相互负责。法律应确保各州财政能力之合理均衡,并考虑各市镇之财政需求。
<center>'''第九章 国防与安全'''</center>
'''第四十五条 武装力量之使命'''
联邦武装力量之使命为防御外来侵略,保卫联邦及其公民。在其功能与权限范围内,武装力量亦可用于灾难救援及协助保护公民生命财产。
'''第四十六条 国会之国防监督权'''
武装力量之规模、组织及主要装备计划须由法律规定。和平时期,武装力量之指挥权属于国防部长;防御状态或战时,指挥权转移至联邦总统。军队之部署使用,须获国会授权,紧急情况除外。
'''第四十七条 良心自由与兵役义务'''
不得强迫任何人违背其良心服兵役执武器。具体办法由法律规定。
<center>'''第十章 宪法之修改与最后条款'''</center>
'''第四十八条 宪法修改程序'''
本宪法之修改,须由联邦国会两院各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修宪法案,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州之州议会批准,或举行全民公投并获得过半数有效票之赞成,方得生效。本宪法第一章(总纲)及第二章第五条(平等权)之基本原则不得成为修改之对象。
'''第四十九条 过渡条款与法律延续'''
本宪法生效前已存在之法律及国际条约,若其内容不与本宪法相抵触,则继续有效。
'''第五十条 生效'''
本宪法经制宪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经各州批准后,于菲尔德历4342年5月15日正式生效,即日取代一切与之冲突之旧有根本法。
<center>'''附:《公民权利法案》(第一次宪法修正案,菲尔德历4691年)'''</center>
'''第一条'''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之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伸冤之权利。
'''第二条''' 管理良好之民兵乃保障自由州安全之所必需,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之权利不得侵犯。
'''第三条''' 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在和平时期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除依法律规定之方式,战时亦不得驻扎。
'''第四条''' 人民之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与扣押之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之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之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条''' 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之审判,惟发生于陆、海军或发生于战时或公共危险时期服现役之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之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私有财产非经公平补偿,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条'''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之州或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之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之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之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条''' 在普通法上之诉讼,其争议价值超过一定标准者,应受陪审团审判之权利应予保护。凡经陪审团审判之事实,除依照普通法之规定外,不得在联邦任何法院中重新审查。
'''第八条''' 不得要求过多之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之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之刑罚。
'''第九条''' 本宪法对某些权利之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人民保留之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宪法未授予联邦,也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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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政党===
===主要政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