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尔滨帝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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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叠文字|折叠文字标题=《六八宪法》|文字标题=《六八宪法》|折叠内容= | {{折叠文字|折叠文字标题=《六八宪法》|文字标题=《六八宪法》|折叠内容= | ||
'''敬告全体帝国公民''' | <center>'''《最神圣之法尔滨拉斐尔帝国宪法》'''</center> | ||
<center>'''菲尔德历5168年10月12日 制宪会议通过'''</center> | |||
<center>'''菲尔德历5169年4月1日 全民公投通过'''</center> | |||
<center>'''敬告全体帝国公民'''</center> | |||
吾等,法尔滨帝国之公民,承继拉斐尔一世先帝统一诸邦、缔造民族之伟业,铭记埃洛斯大帝抵御外侮、捍卫自由之牺牲,反思帝国历经之动荡与分裂,珍视双大陆战争后之和平与和解。 | 吾等,法尔滨帝国之公民,承继拉斐尔一世先帝统一诸邦、缔造民族之伟业,铭记埃洛斯大帝抵御外侮、捍卫自由之牺牲,反思帝国历经之动荡与分裂,珍视双大陆战争后之和平与和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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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此法典成为帝国长治久安、人民自由幸福之基石。 | 愿此法典成为帝国长治久安、人民自由幸福之基石。 | ||
<center>'''第一章 基本原则'''</center> | |||
'''第一条 国家性质''' | '''第一条 国家性质''' | ||
| 第1,326行: | 第1,334行: | ||
三、战争之宣布、和平条约之缔结、重要国际条约之批准,须经帝国议会两院同意。 | 三、战争之宣布、和平条约之缔结、重要国际条约之批准,须经帝国议会两院同意。 | ||
<center>'''第二章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center> | |||
'''第十一条 权利之一般规定''' | '''第十一条 权利之一般规定''' | ||
| 第1,444行: | 第1,454行: | ||
五、公民有参与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之责任。 | 五、公民有参与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之责任。 | ||
<center>'''第三章 国家机构'''</center> | |||
'''第二十四条 议会之地位与组成''' | '''第二十四条 议会之地位与组成''' | ||
| 第1,698行: | 第1,710行: | ||
三、国家得依法征召公民服兵役或替代役。兵役之履行,应遵循公平原则。 | 三、国家得依法征召公民服兵役或替代役。兵役之履行,应遵循公平原则。 | ||
<center>'''第四章 国家象征'''</center> | |||
'''第四十四条 国旗''' | '''第四十四条 国旗''' | ||
| 第1,752行: | 第1,766行: | ||
(七)国庆日:现任皇帝诞辰。 | (七)国庆日:现任皇帝诞辰。 | ||
<center>'''第五章 宪法保障与修改'''</center> | |||
'''第四十九条 宪法之最高性''' | '''第四十九条 宪法之最高性''' | ||
| 第1,846行: | 第1,862行: | ||
四、本宪法为拉斐尔王朝及法尔滨帝国历代先帝之遗泽所凝聚,为帝国公民之智慧与勇气所铸就,为神圣意志与人民主权所共同庇佑。愿帝国永享和平,愿公民永得自由,愿宪法长存。 | 四、本宪法为拉斐尔王朝及法尔滨帝国历代先帝之遗泽所凝聚,为帝国公民之智慧与勇气所铸就,为神圣意志与人民主权所共同庇佑。愿帝国永享和平,愿公民永得自由,愿宪法长存。 | ||
<center>'''帝国议会谨制'''</center> | |||
<center>'''菲尔德历5168年10月12日'''</center> | |||
<center>'''皇帝陛下裁可'''</center> | |||
<center>'''菲尔德历5168年10月15日'''</center> | |||
<center>'''全民公投通过并施行'''</center> | |||
<center>'''菲尔德历5169年4月1日'''</cente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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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叠文字|折叠文字标题=《六八宪法》第一修正案|文字标题=《六八宪法》第一修正案|折叠内容= | |||
<center>'''序言'''</center> | |||
鉴于菲尔德历5168年《最神圣之法尔滨拉斐尔帝国宪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帝国于菲尔德历5176年6月1日就君主制之存废举行全民公投; | |||
鉴于公投结果以51.8%赞成、48.2%反对之结果,决定保留君主制; | |||
鉴于公投结果体现了帝国公民对历史传统与宪政秩序之审慎选择; | |||
鉴于皇帝陛下圣·瓦尔德娜·芙兰在位期间,成功引领帝国从二元君主立宪制向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转型,确立了皇帝作为国家象征性元首之新角色; | |||
鉴于保留君主制之决定,并非对旧制度之回归,而是对新宪政秩序之确认与延续; | |||
帝国议会依宪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制定本修正案,以确认公投结果,并完善相关制度。 | |||
<center>'''第一条 君主制之保留'''</center> | |||
一、帝国公民依菲尔德历5176年全民公投之结果,决定保留君主制。 | |||
二、《瓦尔德娜宪法》关于皇帝作为国家象征性元首之地位、职权及相关制度,继续有效。 | |||
三、皇帝之合法性基础,源于人民之授权与历史传统之延续,而非君权神授或血统之神圣性。 | |||
<center>'''第二条 皇帝地位之重新确认'''</center> | |||
一、皇帝为帝国之国家元首,代表国家之统一、历史之延续与民族之团结。 | |||
二、皇帝不行使实质性行政权力,不参与日常政治决策,仅依宪法履行象征性、礼仪性及特定宪法职能。 | |||
三、皇帝之地位,由本宪法及法律规定,非依宪法修改程序,不得变更。 | |||
<center>'''第三条 皇位继承制度之完善'''</center> | |||
一、皇位继承,依《皇室继承法》之规定,实行男女平等之长子继承制。 | |||
二、皇位继承人应年满十八岁,具有帝国公民资格,且无重大身心障碍致不能履行职务者。 | |||
三、皇位继承人之婚姻,应经议会知悉。如继承人与外国王室成员或帝国公民以外之人结婚,应经议会两院各以过半数同意。 | |||
四、皇帝得依本人意愿退位。退位后称“上皇”,其地位、待遇及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 | |||
<center>'''第四条 皇室费用与财产之透明化'''</center> | |||
一、皇帝及皇室之费用,由国库负担,列入国家预算,经议会审议。 | |||
二、皇室财产之管理,应公开透明,接受议会监督。皇室财产之使用,应以维持皇帝公务及国家礼仪为限,不得用于私人营利。 | |||
三、皇帝及皇室成员之纳税义务,由法律规定。 | |||
<center>'''第五条 皇帝与议会之关系'''</center> | |||
一、皇帝每周应与内阁总理大臣举行例会,听取施政报告,并就重大政策接受咨询。 | |||
二、皇帝得依宪法规定,召集、延期及解散帝国议会。解散众议院之权,须依内阁总理大臣之提请行使。 | |||
三、皇帝颁布法律、发布命令、认证条约、授予荣典等行为,须依内阁副署,由内阁承担责任。 | |||
四、皇帝在国家紧急状态或政治僵局时,得作为超越党派之调解者,促进各政治力量之对话。 | |||
<center>'''第六条 皇帝之豁免与责任'''</center> | |||
一、皇帝就公务行为,享有豁免权,不受刑事及民事追诉。 | |||
二、皇帝如违反宪法或法律,得由议会依特别程序提出警告。如皇帝拒不改正,得经议会两院各以四分之三多数通过,并提交公民复决,决定皇帝之退位。 | |||
三、皇帝之私人行为,如触犯法律,应依特别程序处理,以维护国家尊严。 | |||
<center>'''第七条 皇室成员之地位'''</center> | |||
一、皇室成员包括皇帝之配偶、子女、父母及依《皇室继承法》规定之其他亲属。 | |||
二、皇室成员之法律地位,由法律规定。皇室成员享有普通公民之权利,承担普通公民之义务,但以其特殊身份,应遵守更高之行为标准。 | |||
三、皇室成员从事政治活动、商业经营及接受外国荣誉,应受法律限制。 | |||
<center>'''第八条 公投结果之宪法效力'''</center> | |||
一、菲尔德历5176年全民公投之结果,具有宪法效力,非依宪法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不得变更。 | |||
二、自本修正案生效之日起,二十年内不得就君主制之存废再次举行公投。 | |||
三、二十年后,如众议院三分之一以上议员或参议院三分之一以上议员连署,得提议就君主制之存废再次举行公投。该提议须经议会两院各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提交公民复决。 | |||
<center>'''第九条 对瓦尔德娜女皇之特别致谢'''</center> | |||
一、帝国议会谨对圣·瓦尔德娜·芙兰女皇陛下,在宪政转型期间所展现之政治智慧、勇气与妥协精神,表示崇高敬意。 | |||
二、瓦尔德娜女皇陛下作为帝国历史上首位"民选君主",其合法性来自人民之直接选择,开创了君主制与现代民主相结合之新范式。 | |||
三、瓦尔德娜女皇陛下之称号,永久定为"圣·瓦尔德娜·芙兰,法尔滨帝国女皇,人民之君主"。 | |||
<center>'''第十条 修正案之生效'''</center> | |||
一、本修正案经帝国议会众议院及参议院各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并经皇帝陛下裁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
二、本修正案作为《瓦尔德娜宪法》之组成部分,与宪法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 |||
三、本修正案之解释,应遵循保障民主、尊重人民选择、维护宪政秩序之原则。 | |||
<center>'''帝国议会谨制'''</center> | |||
<center>'''菲尔德历5176年6月3日'''</center> | |||
<center>'''皇帝陛下圣·瓦尔德娜·芙兰裁可'''</center> | |||
<center>'''菲尔德历5176年6月10日'''</cente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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