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尔滨帝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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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关于皇帝陛下之地位与权力专章'''</center> | <center>'''关于皇帝陛下之地位与权力专章'''</center> | ||
第一章 皇位与皇权之神圣本源 | <center>'''第一章 皇位与皇权之神圣本源'''</center> | ||
第一条 | '''第一条''' | ||
拉斐尔-法尔滨帝国乃受神圣意志启迪、由先帝拉斐尔一世所缔造,并由其不朽之血脉世代传承之永恒国度。皇帝陛下乃国家之最高主宰,帝国统一、独立与延续之最高象征。 | 拉斐尔-法尔滨帝国乃受神圣意志启迪、由先帝拉斐尔一世所缔造,并由其不朽之血脉世代传承之永恒国度。皇帝陛下乃国家之最高主宰,帝国统一、独立与延续之最高象征。 | ||
第二条 | '''第二条''' | ||
皇帝陛下之权威,源于神圣意志之默示与帝国万民之间心拥戴。陛下为拉斐尔教会在尘世之最高守护者及神在人间的第一信使,其人身神圣不可侵犯。 | 皇帝陛下之权威,源于神圣意志之默示与帝国万民之间心拥戴。陛下为拉斐尔教会在尘世之最高守护者及神在人间的第一信使,其人身神圣不可侵犯。 | ||
第三条 | '''第三条''' | ||
皇位依《皇室继承法》所定之顺序,由拉斐尔圣裔血脉世袭。女性后裔享有平等之继承权。皇帝陛下驾崩、退位或让位时,皇嗣即依据宪法与法律即时践祚。 | 皇位依《皇室继承法》所定之顺序,由拉斐尔圣裔血脉世袭。女性后裔享有平等之继承权。皇帝陛下驾崩、退位或让位时,皇嗣即依据宪法与法律即时践祚。 | ||
第二章 皇帝陛下之权柄 | <center>'''第二章 皇帝陛下之权柄'''</center> | ||
第四条 总揽大权 | '''第四条 总揽大权''' | ||
皇帝陛下总揽统治权,并依本宪法及帝国之基本法行使之。陛下之意志为国家意志之最高体现,一切法律、政令及国家行为,均需以陛下之名颁布或得其最终认可。 | 皇帝陛下总揽统治权,并依本宪法及帝国之基本法行使之。陛下之意志为国家意志之最高体现,一切法律、政令及国家行为,均需以陛下之名颁布或得其最终认可。 | ||
第五条 立法权相关 | '''第五条 立法权相关''' | ||
一、帝国议会由皇帝陛下召集、开幕、延会及闭会。 | 一、帝国议会由皇帝陛下召集、开幕、延会及闭会。 | ||
| 第167行: | 第167行: | ||
四、在帝国议会闭会期间,遇有紧急事变需颁布法律时,皇帝陛下得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之敕令。该敕令须于下次议会集会时提交追认,若遭议会否决,则即时失效。 | 四、在帝国议会闭会期间,遇有紧急事变需颁布法律时,皇帝陛下得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之敕令。该敕令须于下次议会集会时提交追认,若遭议会否决,则即时失效。 | ||
第六条 行政权相关 | '''第六条 行政权相关''' | ||
一、皇帝陛下任命内阁总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及全体国务大臣对陛下负责。 | 一、皇帝陛下任命内阁总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及全体国务大臣对陛下负责。 | ||
| 第189行: | 第189行: | ||
三、皇帝陛下得要求内阁总理大臣及任何国务大臣就国政事务进行说明。 | 三、皇帝陛下得要求内阁总理大臣及任何国务大臣就国政事务进行说明。 | ||
第七条 军事统帅权 | '''第七条 军事统帅权''' | ||
一、皇帝陛下为帝国陆海空三军及一切其他武装力量之最高统帅。此统帅权为陛下神圣固有之权力,不容置疑与分割。 | 一、皇帝陛下为帝国陆海空三军及一切其他武装力量之最高统帅。此统帅权为陛下神圣固有之权力,不容置疑与分割。 | ||
| 第196行: | 第197行: | ||
三、皇帝陛下通过帝国防卫省及总参谋部行使统帅权,决定国防政策、重大军事行动及高级将帅之任免。 | 三、皇帝陛下通过帝国防卫省及总参谋部行使统帅权,决定国防政策、重大军事行动及高级将帅之任免。 | ||
第八条 司法与监察权 | '''第八条 司法与监察权''' | ||
一、司法权以皇帝陛下之名义,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 | 一、司法权以皇帝陛下之名义,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 | ||
| 第203行: | 第205行: | ||
三、皇帝陛下设立帝国监察院,对文武百官及国家机构行使监察权,以确保政令畅通及对陛下之忠诚。 | 三、皇帝陛下设立帝国监察院,对文武百官及国家机构行使监察权,以确保政令畅通及对陛下之忠诚。 | ||
第九条 宗教与文化权 | '''第九条 宗教与文化权''' | ||
一、皇帝陛下为拉斐尔教会之最高守护者,有权召集宗教会议,对涉及国教之重大教义与礼仪问题做出最终裁定。 | 一、皇帝陛下为拉斐尔教会之最高守护者,有权召集宗教会议,对涉及国教之重大教义与礼仪问题做出最终裁定。 | ||
| 第209行: | 第211行: | ||
二、陛下倡导并保护帝国之艺术、科学与教育,为其最高庇护者。 | 二、陛下倡导并保护帝国之艺术、科学与教育,为其最高庇护者。 | ||
第十条 国家象征与外交 | '''第十条 国家象征与外交''' | ||
一、皇帝陛下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见外国使节,授予国书。 | 一、皇帝陛下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见外国使节,授予国书。 | ||
| 第215行: | 第217行: | ||
二、一切对外条约及重大外交承诺,须经陛下最终批准方为有效。 | 二、一切对外条约及重大外交承诺,须经陛下最终批准方为有效。 | ||
第三章 皇位继承与摄政 | <center>'''第三章 皇位继承与摄政'''</center> | ||
第十一条 | '''第十一条''' | ||
皇位继承依《法尔滨帝国皇室继承法》执行,该法律为帝国根本法之一部分,其修改须经皇帝陛下提议,并由帝国议会两院各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 皇位继承依《法尔滨帝国皇室继承法》执行,该法律为帝国根本法之一部分,其修改须经皇帝陛下提议,并由帝国议会两院各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 ||
第十二条 | '''第十二条''' | ||
皇帝陛下因年幼、疾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暂时不能亲政时,应依法设立摄政或摄政会议。摄政人选由皇室会议拟定,经帝国议会同意后,以陛下之名代行除修改宪法外之大部分皇权。 | 皇帝陛下因年幼、疾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暂时不能亲政时,应依法设立摄政或摄政会议。摄政人选由皇室会议拟定,经帝国议会同意后,以陛下之名代行除修改宪法外之大部分皇权。 | ||
附则 | <center>'''附则'''</center> | ||
本章所定之皇帝陛下大权,其行使须以帝国之福祉与长治久安为唯一圭臬。陛下之神圣职责,在于守护帝国之宪法、传统与全体臣民之根本利益。具体之行使程序,由本宪法其他章节、相关法律及帝国之悠久惯例予以详定。 | 本章所定之皇帝陛下大权,其行使须以帝国之福祉与长治久安为唯一圭臬。陛下之神圣职责,在于守护帝国之宪法、传统与全体臣民之根本利益。具体之行使程序,由本宪法其他章节、相关法律及帝国之悠久惯例予以详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