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尔滨帝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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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行: 第157行:
一、帝国议会由皇帝陛下召集、开幕、延会及闭会。
一、帝国议会由皇帝陛下召集、开幕、延会及闭会。


二、皇帝陛下得解散平民院(下议院),下令举行新选举。
二、皇帝陛下得解散平民院,下令举行新选举。


三、法律经帝国议会通过后,须呈递皇帝陛下批准。陛下享有神圣裁可权,得批准或否决任何法律案。否决之法律案,于本届议会任期内不得再行提出。
三、法律经帝国议会通过后,须呈递皇帝陛下批准。陛下享有神圣裁可权,得批准或否决任何法律案。否决之法律案,于本届议会任期内不得再行提出。
第226行: 第226行:


本章所定之皇帝陛下大权,其行使须以帝国之福祉与长治久安为唯一圭臬。陛下之神圣职责,在于守护帝国之宪法、传统与全体臣民之根本利益。具体之行使程序,由本宪法其他章节、相关法律及帝国之悠久惯例予以详定。
本章所定之皇帝陛下大权,其行使须以帝国之福祉与长治久安为唯一圭臬。陛下之神圣职责,在于守护帝国之宪法、传统与全体臣民之根本利益。具体之行使程序,由本宪法其他章节、相关法律及帝国之悠久惯例予以详定。
<center>'''第四章 国体与主权'''</center>
'''第十三条 帝国之构成'''
一、最神圣的法尔滨拉斐尔帝国为统一而不可分割之主权国家,由拉斐尔皇室世袭统治。
二、帝国之主权,源于神圣意志,寓于皇帝陛下之身,并经由宪法所定之机构与程序行使之。
三、国家之政体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皇帝陛下与帝国议会共享立法权,皇帝陛下通过内阁行使行政权,司法权以皇帝陛下之名独立行使。
'''第十四条 领土与人民'''
一、帝国之领土,包括法尔滨群岛、西菲尔德大陆领土、拉斐尔岛及所有附属岛屿与领水,神圣不可分割。
二、所有居于帝国领土之内、效忠皇帝陛下、遵守帝国法律者,皆为帝国臣民,享有宪法与法律所规定之权利,并承担相应之义务。
三、国家保障各民族之合法权利与利益,禁止任何形式之民族歧视与压迫。一切民族分离活动为非法,并构成对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之最严重背叛。
<center>'''第五章 帝国议会'''</center>
'''第十五条 议会之地位与组成'''
一、帝国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并与皇帝陛下共享立法权。
二、帝国议会由贵族院与平民院两院构成。两院均为皇帝陛下之立法咨询与协赞机构。
三、皇帝陛下为帝国议会之组成部分,议会之集会、立法活动及最终决议,均需体现陛下之意志。
'''第十六条 贵族院'''
一、贵族院由五十名议员组成,代表帝国之传统、荣誉与各领地之整体利益。
二、议员资格限于拥有爵士及以上世袭或终身贵族头衔者。其产生办法由《法尔滨帝国贵族院组织法》另行规定,原则上通过贵族内部推选与皇帝陛下任命相结合之方式产生。
三、贵族院议员任期为六年,每三年改选其中半数,以保证其连续性与稳定性。
四、贵族院拥有以下权力:
(一)审议并表决下议院通过之法案,可提出修正案或予以否决。
(二)就国家重大政策、条约及预算案向皇帝陛下及内阁提出建议。
(三)受理涉及贵族特权与国家根本制度之特别请愿。
(四)在皇帝陛下御准下,对内阁国务大臣提出质询。
'''第十七条 平民院'''
一、平民院由二百名议员组成,代表帝国全体臣民之普遍利益。
二、议员通过普遍、平等、直接、秘密之选举产生。具体选区划分与选举办法由《法尔滨帝国选举法》规定。
三、平民院议员任期为三年。内阁总理大臣经皇帝陛下批准,有权解散平民院,下令举行新的大选。
四、平民院拥有以下权力:
(一)法律案之首创权。除宪法特别规定专属皇帝陛下或贵族院之事项外,一切法案均由平民院率先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国家年度预算与决算。
(三)根据选举结果,经内部协商后,向皇帝陛下提名内阁总理大臣人选。
(四)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可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该案若获通过,内阁应总辞职,或提请皇帝陛下解散平民院。
'''第十八条 立法程序'''
一、法律案经平民院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贵族院审议。
二、若贵族院对法案无修改,或两院就修正案达成一致,则该法案呈递皇帝陛下,请求裁可。
三、若两院对法案发生分歧,应组织两院联合委员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该法案可于下一会期再次于平民院提出。若平民院连续三次通过同一法案,而贵族院均予否决,则该法案可直接呈递皇帝陛下裁决。皇帝陛下有权批准该法案成为法律,或予以否决。
四、涉及皇室事务、贵族特权、国教根本教义、领土变更及宣战媾和之法案,必须获得贵族院明确同意,方可进入后续程序。
五、所有经议会通过之法案,非经皇帝陛下最终批准并颁布,不得成为法律。
'''第十九条 议会之集会与特权'''
一、帝国议会每年由皇帝陛下召集常会。遇有紧急事项,皇帝陛下可召集临时会议。
二、两院议员在院内之发言及表决,对外不负责任。非经所属议院批准,议员在会期内享有不被逮捕之特权(现行犯除外)。
三、议会之议事程序、内部纪律及辅助机构设置,由各院自行制定的规则规定,但不得与宪法及帝国基本法相抵触。
<center>'''第六章 内阁与行政'''</center>
'''第二十条 内阁之地位与组成'''
一、内阁为帝国最高行政机关,总揽国家行政事务,对皇帝陛下负责。
二、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及若干部之国务大臣组成。
三、内阁总理大臣由皇帝陛下根据平民院之主要政治意向任命,代表内阁,统率行政各部。
四、国务大臣由内阁总理大臣提名,皇帝陛下任命。内阁成员中,贵族出身者与平民出身者之比例,应大致遵循法律所定之传统。
'''第二十一条 内阁之职权与责任'''
一、内阁执行法律,总理国家政务。
二、内阁负责编制国家预算案,并提交帝国议会审议。
三、内阁在法律范围内,制定为执行法律所必要之政令。
四、内阁总理大臣及全体国务大臣,须就其职务行为对皇帝陛下负连带及个别责任。平民院通过之不信任案,视为对内阁之重大问责。
<center>'''第七章 地方自治'''</center>
'''第二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
一、为便于治理,帝国领土划分为直辖市、郡及自治区。
二、直辖市为关系国家核心利益之重要都市,由中央内阁直接管辖。
三、郡为法尔滨群岛之基本行政单位,其长官由皇帝陛下根据内阁建议任命。
四、自治区主要设立于西菲尔德大陆等具有特殊民族、历史背景之地区,享有法律赋予之自治权。
'''第二十三条 自治权之限度'''
一、自治区之自治政府,有权在法律框架内管理地方事务,包括部分文化、教育、经济及民生项目。
二、自治区总督可由当地居民依《法尔滨帝国地方自治法》选举产生,但其任命须经皇帝陛下批准,或经帝国议会相关程序确认,以确保其效忠帝国整体利益。
三、国防、外交、关税、货币、全国性法律与司法、重大资源开发等事务,专属帝国中央政府权限,不属地方自治范围。
四、任何自治区之自治活动,不得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宪法秩序及拉斐尔国教之神圣地位。中央政府有权依据法律,纠正或停止任何被视为越权或危害国家统一的地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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