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尔滨帝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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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法尔滨帝国通过司法、政府和社会改革的成果于菲尔德历4001年的[[第一次金冠花战争]]和菲尔德历4133年的[[第二次金冠花战争]]中二度击败了金冠花三元帝国。 | 值得一提的是,法尔滨帝国通过司法、政府和社会改革的成果于菲尔德历4001年的[[第一次金冠花战争]]和菲尔德历4133年的[[第二次金冠花战争]]中二度击败了金冠花三元帝国。 | ||
{{折叠文字|折叠文字标题= | {{折叠文字|折叠文字标题=《法尔滨帝国宪法》|文字标题=《法尔滨帝国宪法》|折叠内容= | ||
<center>'''《最神圣之法尔滨拉斐尔帝国宪法》'''</center> | <center>'''《最神圣之法尔滨拉斐尔帝国宪法》'''</cente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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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所定之臣民权利,为帝国宪法秩序之核心。皇帝陛下、帝国议会、内阁及一切国家机关,均负有尊重与保护此等权利之义务。权利之行使与限制,应以帝国之长治久安与臣民之根本福祉为依归,不得借限制之名,行剥夺之实。具体之权利内容与保障程序,由本宪法其他章节、相关法律及帝国之司法实践予以详定。 | 本章所定之臣民权利,为帝国宪法秩序之核心。皇帝陛下、帝国议会、内阁及一切国家机关,均负有尊重与保护此等权利之义务。权利之行使与限制,应以帝国之长治久安与臣民之根本福祉为依归,不得借限制之名,行剥夺之实。具体之权利内容与保障程序,由本宪法其他章节、相关法律及帝国之司法实践予以详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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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第九章 国家象征'''</center> | |||
'''第四十条 国旗''' | |||
一、法尔滨帝国之国旗,定名为"拉斐尔圣旗"。 | |||
二、国旗之形制为横长方形,纵向三等分:上部为金色,占旗面三分之一;下部为红色,占旗面三分之一;中部为白色绶带,占旗面三分之一,绶带中央印有拉斐尔皇冠。 | |||
三、金色象征拉斐尔皇室之荣耀与帝国之光辉历史;红色象征帝国臣民之勇气、牺牲与忠诚;白色绶带象征神圣意志之庇佑与拉斐尔教之纯洁;拉斐尔皇冠象征皇帝陛下之至高权威与帝国之统一。 | |||
四、国旗之制作规格、使用场合、悬挂方式及降半旗之情形,由《法尔滨帝国国旗法》另行规定。 | |||
五、国旗为帝国神圣之象征,一切臣民及居帝国境内之外国人,均应尊重国旗。公然侮辱、损毁或亵渎国旗者,依法惩处。 | |||
'''第四十一条 国徽''' | |||
一、法尔滨帝国之国徽,定名为"拉斐尔盾徽"。 | |||
二、国徽之形制为盾形,中央印有金色拉斐尔皇冠,皇冠上方饰以光芒四射之神圣光环;盾面以金色与红色为底色,呈斜向分割;盾徽周围环绕帝国勋章绶带,上书法尔滨语国名“最神圣之法尔滨拉斐尔帝国”。 | |||
三、国徽用于皇帝陛下之诏书、帝国政府之公文、驻外使领馆之标识、帝国货币之铸印及其他法定场合。 | |||
四、国徽之具体图案、使用规范及制作标准,由《法尔滨帝国国徽法》另行规定。 | |||
'''第四十二条 国歌''' | |||
一、法尔滨帝国之国歌,定名为《先帝仍在》。 | |||
二、国歌之歌颂对象,为拉斐尔教之创立者、法尔滨民族之统一者、拉斐尔王朝之始祖——拉斐尔一世先帝,以及历代为帝国之统一、繁荣与尊严而奋斗之先帝英灵。 | |||
三、国歌之演奏,于下列场合行之: | |||
(一)皇帝陛下之登基典礼、诞辰庆典及国家大典; | |||
(二)帝国议会之开闭幕仪式; | |||
(三)驻外使领馆之国庆日庆祝活动; | |||
(四)帝国臣民之重大礼仪场合; | |||
(五)法律所定之其他场合。 | |||
四、国歌演奏时,在场之帝国臣民应肃立致敬,军人、官员及学生应行规定之礼节。 | |||
五、国歌之词曲、演奏规范及使用限制,由《法尔滨帝国国歌法》另行规定。 | |||
'''第四十三条 国花与国家植物象征''' | |||
一、法尔滨帝国之国花,定为拉斐尔金花,象征帝国之繁荣、坚韧与永恒。 | |||
二、拉斐尔金花为法尔滨群岛特有之珍稀花卉,其金色花瓣与红色花蕊,与国旗之色相应,被视为神圣意志之化身。 | |||
三、帝国政府应保护拉斐尔金花之自然生长环境,禁止非法采摘与贸易。皇室园林及帝国公园应设立专门区域,保育与展示国花。 | |||
四、法尔滨威士忌之原料大麦、法尔滨高地之石楠花,视为帝国之辅助植物象征,代表帝国之农业传统与自然风貌。 | |||
'''第四十四条 国家动物象征''' | |||
一、法尔滨帝国之国家动物,定为金冠海鹰,象征帝国之威严、远见与力量。 | |||
二、金冠海鹰为法尔滨群岛特有之猛禽,其翱翔于法尔滨高地与海岸之间,被视为皇帝陛下权威之自然化身。 | |||
三、禁止捕杀、伤害金冠海鹰,其栖息地受法律保护。皇室徽章、军旗及帝国重要标识,得使用金冠海鹰之形象。 | |||
四、法尔滨高地之黑角鹿、西菲尔德平原之银鬃马,视为帝国之辅助动物象征,代表帝国之自然多样性与文化传统。 | |||
'''第四十五条 国家颜色''' | |||
一、法尔滨帝国之国家颜色,定为金色与红色。 | |||
二、金色(Pantone 871 C)代表皇室、荣耀与神圣;红色(Pantone 186 C)代表勇气、牺牲与忠诚。 | |||
三、国家颜色用于国旗、国徽、皇室标识、政府建筑、官方文件及国家典礼之装饰。 | |||
四、非经帝国政府许可,不得将国家颜色用于商业标识、产品包装及其他可能造成混淆之用途。 | |||
'''第四十六条 皇室徽章与御玺''' | |||
一、拉斐尔皇室之徽章,为帝国最高之象征,其形制为:盾面分割为四,左上与右下为金色底黑色拉斐尔皇冠,右上与左下为红色底金色金冠海鹰;盾上置皇室冠冕,两侧饰以皇室守护兽金狮与白鹰;盾下悬皇室格言绶带,书"神圣与永恒"。 | |||
二、皇帝陛下之御玺,为帝国最高权力之印信,用于皇帝诏书、条约批准书、贵族册封状及其他最重要之国家文书。 | |||
三、皇室徽章与御玺之保管、使用及继承,依《法尔滨帝国皇室继承法》及皇室内部规章办理。 | |||
四、任何臣民及组织,不得擅自使用、仿冒或亵渎皇室徽章与御玺。 | |||
'''第四十七条 皇室格言''' | |||
一、拉斐尔皇室之正式格言,为“神圣与永恒”(法尔滨语:Sanctum et Aeternum)。 | |||
二、此格言源于拉斐尔一世先帝之遗训,象征拉斐尔王朝统治之神圣性与帝国之永续性。 | |||
三、皇室格言用于皇室徽章、御玺、官方文书及国家典礼,与国歌、国旗具有同等之象征地位。 | |||
'''第四十八条 国家纪念日''' | |||
一、法尔滨帝国之国庆日,定为现任皇帝陛下之诞辰。 | |||
二、帝国之固定国家纪念日包括: | |||
(一)统一纪念日:菲尔德历2176年5月1日,纪念拉斐尔一世统一法尔滨群岛,假期3日; | |||
(二)宪法纪念日:菲尔德历4692年10月12日,纪念现行宪法之颁布,假期1日; | |||
(三)胜利纪念日:菲尔德历2432年5月19日,纪念第一次双教战争之胜利,假期1日; | |||
(四)和解纪念日:菲尔德历4172年9月28日,纪念第二帝国之建立与国内和解,假期5日; | |||
(五)元旦:每年1月1日,纪念新年伊始,假期7日。 | |||
(六)拉斐尔日:每年2月10日,纪念拉斐尔创教之日,假期3日。 | |||
三、国家纪念日之具体日期、庆祝方式及休假安排,由《法尔滨帝国节日法》另行规定。 | |||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筑与圣地''' | |||
一、达文之埃洛斯大帝城堡,为帝国之象征性建筑,是皇帝陛下加冕、国庆典礼及国家大典之举行地。 | |||
二、达文之拉斐尔大教堂,为拉斐尔教之最高圣地,是皇帝陛下即位宗教仪式及国教重大庆典之举行地。 | |||
三、塔曼利斯登之圣塔大教堂,为帝国境内圣塔教之最高圣地,国家尊重其宗教地位,保护其建筑与文化遗产。 | |||
四、法尔滨高地之拉斐尔一世陵寝、西菲尔德之战争纪念碑等,视为国家纪念建筑,受法律特别保护。 | |||
'''第五十条 国家货币与度量衡''' | |||
一、法尔滨帝国之法定货币,为都兰,由帝国中央银行发行。 | |||
二、都兰之铸币、纸币及电子形式,得印制国旗、国徽或皇室徽章之图案。 | |||
三、帝国采用菲尔德大陆统一度量衡标准,同时保留法尔滨传统度量衡作为补充。 | |||
'''第五十一条 国家象征之保护''' | |||
一、国旗、国徽、国歌、皇室徽章、御玺、皇室格言及本章所定之其他国家象征,均为帝国神圣不可侵犯之象征,受法律之严格保护。 | |||
二、任何侮辱、损毁、亵渎、仿冒或不当使用国家象征之行为,依法惩处。外国人在帝国境内犯前款之罪者,同适用之。 | |||
三、帝国政府应制定专门法律,规范国家象征之使用、保护及教育推广,确保臣民尊重与认同国家象征。 | |||
四、国家象征之变更,须经皇帝陛下提议,并由帝国议会两院各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国旗、国徽、国歌之核心元素(拉斐尔皇冠、金色与红色、《先帝仍在》之词曲主干)不得变更。 | |||
<center>'''附则'''</center> | |||
本章所定之国家象征,承载帝国之历史、信仰、价值与认同,是凝聚臣民、彰显国体、对外展示之重要载体。皇帝陛下为国家象征之最高守护者,帝国政府、议会、法院及一切臣民,均有尊重、维护及传承国家象征之责任。国家象征之尊严,即帝国之尊严;国家象征之荣耀,即臣民之荣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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