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尔滨帝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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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象征之变更,须经皇帝陛下提议,并由帝国议会两院各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国旗、国徽、国歌之核心元素(拉斐尔皇冠、金色与红色、《先帝仍在》之词曲主干)不得变更。
四、国家象征之变更,须经皇帝陛下提议,并由帝国议会两院各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国旗、国徽、国歌之核心元素(拉斐尔皇冠、金色与红色、《先帝仍在》之词曲主干)不得变更。
'''第五十二条 首都'''
一、法尔滨帝国之法定首都,为达文郡之达文市。
二、达文市位于法尔滨岛西部,濒临达文河口,为帝国政治、经济、文化及交通之中心,是皇帝陛下之常住地、帝国议会之所在地、中央政府之驻地。
三、达文市之行政地位、城市规划、特殊管理制度及与达文郡之关系,由《法尔滨帝国首都法》另行规定。
四、非经皇帝陛下提议,并由帝国议会两院各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不得变更帝国首都。


<center>'''附则'''</center>
<center>'''附则'''</cen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