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尔滨帝国:修订间差异
无编辑摘要 标签:移动版编辑 移动版网页编辑 |
无编辑摘要 标签:移动版编辑 移动版网页编辑 |
||
| 第655行: | 第655行: | ||
四、国家象征之变更,须经皇帝陛下提议,并由帝国议会两院各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国旗、国徽、国歌之核心元素(拉斐尔皇冠、金色与红色、《先帝仍在》之词曲主干)不得变更。 | 四、国家象征之变更,须经皇帝陛下提议,并由帝国议会两院各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国旗、国徽、国歌之核心元素(拉斐尔皇冠、金色与红色、《先帝仍在》之词曲主干)不得变更。 | ||
'''第五十二条 首都''' | |||
一、法尔滨帝国之法定首都,为达文郡之达文市。 | |||
二、达文市位于法尔滨岛西部,濒临达文河口,为帝国政治、经济、文化及交通之中心,是皇帝陛下之常住地、帝国议会之所在地、中央政府之驻地。 | |||
三、达文市之行政地位、城市规划、特殊管理制度及与达文郡之关系,由《法尔滨帝国首都法》另行规定。 | |||
四、非经皇帝陛下提议,并由帝国议会两院各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不得变更帝国首都。 | |||
<center>'''附则'''</center> | <center>'''附则'''</center>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