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意志帝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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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意志帝国现行宪法为1107年宪法,为元首“改革者”[[埃塞克斯·德·修斯]]召集贵族制定,充满了专制色彩。宪法规定元首为国家最高领袖且具有不可违抗的权威。宪法还规定了胡意志帝国国家政体为“选举君主制”和宪法治下的“立宪制”,事实上为贵族垄断的“专制立宪制”。 | |||
埃塞克斯的矛盾在于,在力推各种文明开化措施的同时,他却将胡意志帝国的极权专制推至顶峰。魏启历1107年,埃塞克斯亲手向首相[[考德尔·卡列·德]]递交了《胡意志帝国宪法》。宪法的第一章第一条就是:“胡意志帝国由胡意志帝国帝国元首统治之。”第十一条为:“元首统帅陆海军。”第十三条则是:“元首行使宣战、讲和及缔结各种条约权。”这部宪法在胡意志帝国国内受到民众的热烈追捧,但是一些相对清醒的知识分子已经看到了其中的独断专权问题,[[大海的传奇]]时代的一位政治理论家就感慨:“送到我们手中的这部宪法究竟为何物?是良玉?还是土瓦?大家还未看到其实质,就沉醉于其名称。国民之愚,竟至于此!” | |||
魏启历2068年“[[四月风暴革命]]”被镇压后,元首“破镜者”[[伊尔斯凡·岚·赫特]]批准帝国议会起草的宪法修正案,开放了平民议员的准入许可,并放开了政党注册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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