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意志联邦共和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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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的司法体系是由警察系统、检察系统、法院系统和司法系统四大系统共同构成的。然而在联邦的司法实践中,司法系统一般指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这两个系统在宪法的约束下本着正确、合法、及时、独立、公正、平等的原则完成联邦的司法活动,使国家的正常法律生活得以正常进行。 | 联邦的司法体系是由警察系统、检察系统、法院系统和司法系统四大系统共同构成的。然而在联邦的司法实践中,司法系统一般指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这两个系统在宪法的约束下本着正确、合法、及时、独立、公正、平等的原则完成联邦的司法活动,使国家的正常法律生活得以正常进行。 | ||
警察系统为联邦警察厅(联邦级)、警察厅(共和国/州级)、警视厅(中心城市)、警察局(普通城市)、警察署(城区)、基层警察局(乡镇)。 | |||
法律系统为判例法系,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根据当地的习惯而评定谁是谁非,是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体系。这种法系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公序良俗判别谁是谁非,不看重学历威望,由平民组成陪审团。 | 法律系统为判例法系,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根据当地的习惯而评定谁是谁非,是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体系。这种法系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公序良俗判别谁是谁非,不看重学历威望,由平民组成陪审团。 |